产权保护机制应更有利于权利人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12月03日 07:04

李俊慧+赵浩

只有“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大众创新的氛围,让创新者得到应有的商业回报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作为深化产权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产权保护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相关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产权保护意见》从“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和“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十个方面,对中国未来产权保护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

总体来看,《产权保护意见》既提纲挈领,又贴近实际,深刻把握了当前国内各领域與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困难和焦点,并给出了完善或优化的法治化路径,未来《产权保护意见》的全面落实和作用发挥,还需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予以配合完成。

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方面,就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产权保护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改革方向。

可以说,《产权保护意见》有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几大举措,深刻反映了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尴尬现象。“侵权易,维权难”几乎已成为当前各类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共识。

在著作权领域,由于缺乏有效的原创保护机制,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通过电脑操作就可以实现对作品的复制、转载和发布。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建立了基础的“通知删除”义务,但是,对于权利人来说,维权的成本和门槛较高,而对侵权者来说,仅履行“删除”义务,这样实际上助长了更多人从事未经许可授权的复制、转载或传播。

由于传统媒体的付费转载机制建立较晚,使得其在内容制作中的成本因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变成行业枷锁,进而受到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媒体的巨大冲击。事实上,正是由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成本未能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之间实现合理分摊,使得互联网新媒体占据了较大的成本优势,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传统媒体陷入发展困境。

在商标权领域,亦有类似问题。比如,备受关注的《中国好声音》、《非诚勿扰》所引发的栏目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在《非诚勿扰》一案中,深圳中院在判决中认定,江苏卫视在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构成对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的侵害,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而在《中国好声音》一案中,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公司)基于2016年1月28日与Talpa公司签署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取得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等相关权利。但是,第1-4季“中国好声音”制作方上海灿星公司,则在丧失第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权之后,还在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名义招募、招商和制作类似节目。

虽然,基于唐德公司的诉前禁令申请,使得最终电视上呈现的节目做了部分调整,节目名称后来改成了《中国新歌声》,但是,由于播出平台未变、嘉宾未变以及节目内容总体变化较少,对于观众来说,还是会认为此节目是新一季的“中国好声音”,进而对唐德公司所享有的《中国好声音》相关权利及潜在收益造成较大伤害。

在专利权领域,侵权易和维权难的情况同样比较突出。比如,备受关注的高通与魅族之间所引发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授权纠纷。事实上,自从魅族进入智能手机生产制造领域后,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与高通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但是,由于其所处的行业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使得魅族对高通专利权的侵犯难以避免。

然而,双方迟迟未能达成许可合作协议。原因不排除存在高通“以大欺小”,设置不合理条款的情形,但当国内有超过110家企业已经与高通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时,这种情形便可以排除。但是,作为侵权人的魅族依然以“不合理”、“不公平”或“不透明”的指责面对专利权人的善意沟通,为此,作为权利人的高通只能发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论是“中国制造2025”,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抑或是“互联网+”行动计划,都离不开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做支撑。创新的产品或模式要想获得保护,参与国际竞争,就需要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对于崛起中的华为、中兴来说,他们未来的商业模式或收入来源,有很大比重是专利许可授权收入,这与高通、爱立信、诺基亚等类似。但是,国内企业如果不改变“拖欠有理”的思维方式,就会造成其产品、功能、设计全面同质化,进而阻碍整个产业的创新发展。

事实上,不仅大中企业深受侵权困扰,有不少小微企业也深受其害。他们研发出的设备投入市场不久就出现仿造、山寨产品,但由于企业规模小,在面对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以及等待判决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等因素时,他们很多陷入“维权与否”的两难境地。

“侵权易,维权难”最大的危害在于,让侵权者产生整个制度设计是“鼓励侵权”的错觉,进而形成“山寨有理”的心理认知。因此,“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改变侵权人的心理认知和预期判断,使其回归商业理性,通过合法的方式参与创新;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既能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也能适当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则有助于发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优势,实现对假冒产品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及早处理,防止更多假冒产品流入市场对权利人造成伤害;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将有助于形成“一次造假,处处受限”的监督氛围。

总的来说,只有“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大众创新的氛围,让创新者得到应有的商业回报,从而激励更多人投入到创新创业大潮中。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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