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和规范案件报道

来源:中国广播 ·2017年11月14日 18:06

陈燕霞

【摘 要】案件报道是个老话题也是个热点难点问题,需要媒体严格把握。它既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关系到媒体自身的规范和媒体报道的新闻伦理问题,关系到媒体自身的公信力、影响力、传播力。本文通过对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报道进行例举分析,明确刑事案件报道的原则和规范,进而提出加强和改进刑事案件报道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案件报道 媒体 炒作 原则 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做好案件报道工作,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案件报道总体上导向正确、积极稳妥,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少数司法机关不适应舆论环境新变化,信息发布不规范,舆论引导不及时,与媒体打交道能力不强;少数新闻媒体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案件报道过多过密,渲染细节、炒作个案,影响了司法审判。避免这些现象,既需要司法机关处置案件及时科学有力,也需要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报道,为推动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案件报道的双重属性

新闻报道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案件有着充足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切实转变观念,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另一方面,案件的公开也掀开了刑事案件神秘的面纱,在职业追求与吸引眼球的驱动下,媒体也有可能滥用新闻报道权利,从而侵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刑事审判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出现“舆论审判”。正是案件报道所呈现出的这种双重属性,使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成为当下的热点焦点问题。这就要求媒体的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程序,严守报道规范。

二、案件报道的规范原则

案件报道要贯彻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基本原则,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具体说来,严格规范案件新闻报道要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新闻来源。案件报道要以权威信息为依据,不采用未经证实的素材,不道听途说,不偏听偏信,不主管臆测。具体说来,就是在法院未及时发布案件审理情况之前,媒体不能妄下结论,要以法院发布的权威信息为依据准确报道。

2.不报道涉密内容。报道不能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对此,媒体必须专业规范,决不擅自披露不该披露的内容。2010年8月23日,8名香港同胞在菲律宾闹市区遭持枪歹徒劫持后遇害,某些记者以“全程报道”为终极目标,以能胜过其他同行为最大胜利,客观上刺激着劫匪并不断给劫匪提供着帮助。媒体为了追求报道效应,而披露了秘密内容,忽略了他人安危,最终出来的只能是一篇篇冷冰冰的报道。

3.不公开内部信息。报道不得公开司法机关的情报来源、侦查手段、办案人员个人信息、审讯策略、技巧、公安监管场所、监狱和劳教所的基础设施、警戒设施、警力分布等。

4.不披露案件细节。不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作过多过细描写,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这是最难把握的一条。媒体特别是一些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往往以此作为噱头进行炒作。例如某网站以《某男残杀妻女五人》为题,介绍犯罪嫌疑人肢解尸身的残忍手段,这不仅违反了新闻伦理,也违背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5.不侵害有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报道被害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肖像,不得公开可能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信息。有效保护特殊对象,也包括对其家属和亲友权利的保护。这一方面,我国有些媒体重视不够,随意公开当事人亲属信息,给无关人员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发后三年多时间里,不断有媒体前去马家采访拍摄,公开马加爵父母照片,给马加爵家人生活造成很大影响,马加爵的母亲害怕回家,马加爵的奶奶看到记者常常满含泪水地走开。①

6.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公安机关案发现场管理,在指定区域内采访拍摄,不逾越警戒线,不妨碍公安、消防、医护等人员工作,防止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②

三、案件报道失范现象例举分析

综观近期一些媒体的案件报道,整体上导向把握准确,但是有的没有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的报道披露细节,有的混淆是非,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甚至寻找理由。这不仅违背了法治新闻的要求,而且可能引发仿效,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其负面作用不可忽略。

1.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力。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较为直接和明确,对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保护较为间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绝对不可披露,即便本人同意也不行;即便公开宣判,相关个人资料仍然不得公开。③在对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报道中,媒体开始普遍热衷,变成了集体的“娱乐狂欢”。更有甚者,把这一事件与其父亲的影响力联系起来,一度变为娱乐新闻进行炒作。但是,李某某毕竟是未成年人,媒体泄露他的信息并无限制放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媒体,报道案件的目的是为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可是如果连媒体自身都不遵守法律规定,何谈教育感化社会呢?由此看来,以身作则,遵守相关涉案报道规定,本身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2.报道作案过程及爆炸物制作方法等。在对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犯冀中星的报道中,某报2013年8月2日发表长篇报道《冀中星:炸药丛鞭炮中提取,无意伤人》,详细报道案件过程和作案细节。报道说:“冀中星先是右手举起火药包,并喊着要大家不要靠前。到警察上前控制时,他马上将火药包置换至左手。因过度紧张,他不小心引爆了火药包,炸残了左臂,也导致左耳朵穿孔……这些炸药,是在过春节时,他从购买的‘二踢脚鞭炮中提取的,用纸包裹着。”重庆某报发表文章《冀中星称无意伤害他人,炸药来自8个“二踢脚”》,称:“炸药原料是农村上坟用的一种叫‘二踢脚的鞭炮,他用纸把八个‘二踢脚的药粉包裹在一起制成土炸弹。”这种详细介绍作案细节和爆炸物制作方法的报道,披露过细,容易引起社会效仿,不利于社会稳定。

3.导向偏差,对嫌犯表示同情。同样对于冀中星的报道,某报认为“冀中星没有想到要炸人,更没有想到自杀,他只是想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就像当年曾在鄄城汽车站扬言要炸东莞市公安局,不过是想让官方注意他的事情”。某商报报道《冀中星道歉了,咋没人向冀中星道歉》,说腾讯网搞了一次民意调查,5万多投票的网民中,同情者竟占了96%。且不论这个数据可信度有多高,冀中星之前打工可能确实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们作为个人可以施与同情,但是作为媒体,怎能默许他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表示不公呢?媒体责任至上的立场不能丢失。

4.对案件原因进行不当分析,为嫌犯开脱罪责。一些报道将冀中星制造爆炸案的原因归结为他8年前被殴打致残案件的处理不公。如深圳某报8月8日《冀中星律师质疑东莞判决有疑点》的报道说,“他是在东莞挨打致残后多年上访未果,才做出如此惊人举动的”。某商报的报道说,“冀中星的确没有杀人的动机,他的行为更像是一种‘自杀性的发泄”。试想,如果每个人觉得自己受到社会不公之后,都去采取这种极端的报复社会的方式来“私了”,社会安全如何保障?媒体不能对嫌犯“妖魔化”,但是也不能将嫌犯“英雄化”,而是应坚持理性平和的态度报道事实。

5.报道导致“媒介审判”。“媒介审判”,即新闻报道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和影响司法程序的行为。媒介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向社会公众客观展示事情的原貌,引导公众舆论。但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我国某些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常常假借舆论监督的名义在报道中掺杂各自的好恶、情感因素以及不正确的判断,扮演了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角色,以审判者和舆论引导者双重角色自居,轻易地给尚在处理的刑事案件定性甚至量刑,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这是对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无理攻击和无视。例如在对李启铭肇事案的审判中,媒介过度报道“我爸是李刚”的情节;在邓玉娇案审判中,媒体过度塑造她以弱女子抵抗强权的形象,这些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四、做好案件报道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新闻规律,加强行业自律。具体说来,媒体应当坚持依法报道、科学报道和建设性报道相结合的原则,并注意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1.依法开展报道。就是要准确发布,不信谣传谣。案件报道必须表达准确、来源权威。这是由新闻的真实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共同决定的。最好是参照公开法律文书,保证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等不一致的内容,要仔细核实,清晰交代新闻来源,合理反映各方声音,不故意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④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的诟病。

2.科学开展报道。就是要科学理性,不偏不倚。案件报道要最大限度地避免负面效应,理性平和地对待事实,对待当事人。一是贯彻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但“五个W”必须绝对真实,而且所报道的内容也要绝对真实。二是对于待决案件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不宜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以免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3.建设性开展报道。案件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弘扬法治,特别是对于纠错案件的报道,要把握好导向,稳妥把握舆论监督,总体上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纠错,防止片面质疑,这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案件报道的目的在于以案说法,给人们敲响法律的警钟,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但是一家媒体一个版面或者一个时段不宜过于集中报道案件,那样会给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感觉,反映的也就不是社会的真实了。因此,媒体在报道案件时,思想上一定要时刻绷紧社会责任感这根弦,以建设性角度来进行报道,以免人为地歪曲社会本质,误导受众。

4.建立舆情引导应对机制。现实中有些案(事)件由于实体部门相关舆情研判、处置不到位,致使本属于局部的问题最终影响了整个政法战线形象,甚至给党和国家形象造成重大损害。比如,湖北“佘祥林案”、浙江“萧山案”、湖南“唐慧案”等一批案件的审判,由于当时处置不力、舆情监测不到位、部分媒体报道失范等原因,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建立一个由政法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的重大涉法舆情引导应对工作机制,有利于统筹做好涉政法舆情引导处置工作,既能早发现、早处置、早调控相关舆情,同时也可有效倒逼案(事)件处置部门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缓解社会情绪。

5.规范网上案件报道。案件报道往往被一些网络集纳并篡改标题进行转载,进一步助推了网络上的炒作,形成了不良连锁反应。因此,要高度重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在案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网上案件报道的规范和管理,规范网上案件报道的新闻来源。政法部门要积极主动利用新媒体开展舆论引导,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的主导作用,妥善引导网上舆论。对于网上出现的涉案谣言、传言,可采取“网上来网上去”的办法,通过适当方式,在网上发布正面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引导网民情绪。⑤

注 释

①③④王松苗《20字原则:案件报道避险的关键》,载《中国记者》2011年第5期。

②⑤童静 《刑侦案件新闻报道的法律规制研究》,安徽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编著《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

3. 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采编标准及案例精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4.戎志仙 《论刑事案件的报道》,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

5.新浪网,《媒体盘点2013年十大刑事案件 薄熙来案居首》,http://sc.sina. com.cn/news/z/2013-12-26/0901164425.html。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港澳广播中心)

(本文编辑:宁黎黎)

2008~2017 家电新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