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10月17日 03:54

...费廷业务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发展情况及风险防范

李丁++刘阳

摘 要:在国际结算中,相比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使用。但信用证结算并不使万无一失的,随着近年来信用证风险的不断提高,其欺诈案例的比例逐年上升,这种传统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信用证特点、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在信用证项下相关当事人以及监管方面应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从而为有效的降低信用证风险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根据UCP500的规定即由一家银行按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收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

信用证的特点体现在,银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这种银行信用使得进出口双方的资金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独立自足的文件契约;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交易,这种独立性与抽象性为信用证的结算提供了便捷。信用证的这些特点给买卖双方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与安全性,随着信用证结算业务的不断推广信用证特点所带来的风险也愈发体现出来。

二、信用证的相关当事人及其风险

1.合同基础上进出口双方

在信用证流程中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在卖方的要求下,买方即进口商在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申请人,卖方即出口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1)作为申请人所面对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操作性风险

申请人在申请信用证及修改信用证的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欠缺经验,导致信用证出现瑕疵,不符合“单证一致”的原则,结果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结果发生冲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造成银行拒付的风险。例如:在商品名称中把汽车配件“cl235”写成“c1235”或在把价格条款由FOB条款改成CIF条款的情况下没有增加保险条款。

情况二:申请人面临的信用欺诈性风险

申请人面对出口商伪造单据或临时更改单据所造成的风险。由于在信用证过程中,银行只是对信用证的表面进行审查,对货物对真实性合同的公平与否,对于交易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按时到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问题都不负责,卖方即出口商提供了相应的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属于象征性交货。有些卖家利用此漏洞伪造信用证相关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通过银行议付骗取货款。还有一些在发货上,实际货物与单据上货物不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货冒充真货,骗取货款从而使申请人遭受损失。例如2015年1月30日日照特大信用证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信用证的漏洞伪造金精矿业务进出口单据诈骗金额高达12623504.00美元,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

情况三: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证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限制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对装运的限制。这样信用证虽然已经开出,但信用证的主导权掌握在申请人手中,如果受益人没有及时发现软条款,从而匆忙发货,则一旦出现问题,进口货物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拒绝接受货物,从而使受益人遭受损失。另外,重要的凭证文件由申请人出具,这样实际上是把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买方。此类规定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生效的主动权在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等手中。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倘若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将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资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证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时装货到期已临近,极易造成单证不相符,遭开证行的拒付;甚至还有的信用证始终都未生效,这必定给已组织好货源的出口商造成严重损失。

(2)作为受益人所面对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不能或不能按时拿到货款的风险

在信用证付款过程中,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支付货款。但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复杂与多变性,银行倒闭随之银行信用也不复存在。例如在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的双重刺激下,多国经济出现濒临崩溃的边缘,冰岛、希腊等多国银行相继出现倒闭,这使得受益人收回货款成为一大难题。一些银行的资信状况薄弱,一旦出现价格波动等问题会影响到对收益人的偿付。

情况二:受益人面临伪造或临时变更信用证的风险

利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者利用真信用证进行涂盖、剪接,或者套用旧信用证对其过期或者失效的内容进行涂盖,以达到蒙蔽对方骗取货款的目的。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或地址不详,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

情况三:操作风险

受益人由于操作失误、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单单、单证”不一致,使自己陷入不利局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装运延迟、交单延迟、发票不符、装运单据不符等问题。在信用证到达受益人处,受益人进行审单过程,即仔细审核相关单据与信用证是否一致,在这一操作中,也存在受益人审理中出现瑕疵的风险。信用证一旦出现问题,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收益人在修改过程中缺乏相关经验,造成不不要的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风险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一定的影响。例如政治因素包括法律条款的改变、由于政治动荡所导致的国家政权变更、战争、外交关系的变化等;经济因素包括汇率、各国经济的发展等,这些因素容易导致银行倒闭,申请人破产,不能按时发货,运输等问题,这些对于进出口双方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我国无论作为进口方还是出口方,与这些敏感动荡地区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的时候要警惕相应的风险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2.与信用证相关的银行

情况一:操作风险

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体现在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这关系到各方利益。在开证行开立、修改、审核信用证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所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由于缺乏对申请人企业经营机制、经营能力等方面的有效审核,使得之后出现申请人破产倒闭的情况,银行蒙受损失。议付行在审单、寄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的核算造成银行承担部分操作风险责任。

情况二:信用证欺诈风险

目前世界上70%的国际贸易运输是海洋运输,海洋运输绝大部分通过信用证结算,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这一特点的漏洞,相互勾结伪造、篡改信用证骗取银行资本。开信用证诈取银行资本的主要手段有:一是使用超出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作担保,骗取银行信用,从而达到骗开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的目的。二是使用虚假的进口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骗开信用证,大量骗取银行外汇资金用于走私活动。三是骗开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后,用假报关单核销,企图逃进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继续诈骗银行资金。四是骗开信用证被查处后继续非法占有被骗银行资金。五、编造虚假进口事实骗开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三、风险规避措施建议

1.建立各部门有效的联动体系

大部分伪造篡改信用证及相关单据都是利用了信用证抽象性与独立性的特点,银行只负责“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这给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建议银行与海关、商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对单据之外的商品信息、交易流程、运输过程等信息进行必要的实地监督、实地查验,杜绝伪造单据虚拟交易过程、伪造商品信息等行为。

2.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及从业素质

很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操作能力差、业务水平低、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与国际贸易经验,这是造成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进行有效的培训,实时掌握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以及国际贸易动向,不断学习积累相关经验,提高对信用证使用的熟练程度,有效的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和欺诈条款,加强信用证的审核与管理,是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的主要手段。

3.加强资信审核

开证行的资金能力与资信状况直接影响到收款,因此加强对开证行的审核有助于减少进出口双方不必要的摩擦与损失。银行也应该对信用证申请人的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方面加强审核避免因申请人倒闭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同样,进出口双方在签订进出口合同之前也应仔细审核双方的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1]王晓燕.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风险与防范[J].质量与安全,2013(4).

[2]张健.信用证业务中契约及相互关系[J].经济师,2005.

[3]刘丽杰.出口贸易中信用证防范及其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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