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济法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10月17日 06:08

摘 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活动中一直强调经济转型的重要性,而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在此之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试通过明确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中国经济法的特殊之处、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作用三个方面试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济法。

关键词:经济转型;经济法;市场经济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将中国的计划经济成功的转型为市场经济,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足和法律意识的增长,我国的经济法日益在经济转型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中国经济转型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我国经济转型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关于经济转型主要有这么几种概念,一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二是由低级经济形态转向高级经济形态,学界一般比较赞同第一种概念。但是在今日经济转型有了新的提法,即更要利用现代科技进步,促进传统经济转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注重创新和高科技的发展。此时我国经济法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70年代以前被称之为传统经济法,70年代之后则被称为现代经济法。

二、中国经济法的特殊之处

中国经济法的特殊在于主要是由于中外不同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特殊的经济法规定。西方的现代经济所出现的问题是资本主义过度的自由竞争而造成的高度垄断,自身调节失灵不断循环爆发经济危机,从而严重干扰了经济正常的发展,于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不得不挺身而出以政府手段调节市场经济。此时的经济法是国家在面对市场问题使用强制政治手段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西方的经济法可以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中国在发展现代经济时所出现的问题却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中国经济转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前期出现的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破坏了经济活动中的竞争秩序。所以,中国的经济法在经济转型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是简单参照西方经济法所能够解决的。中国由于改革时间比较短的原因,虽然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当中,当未达到一种成熟的高度阶段。但之前一直在强调的是政府调节经济、弥补市场经济不足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小问题。所以,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的经济法应该是更注重促进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去补充市场的调节的不足。经济法最主要的作用应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应该注重培养经济法可以作为经济活动可依之法,纠正人民固有印象中的人治思想,使人民能够树立法治的观念,达到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法规的效果。

西方现代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而起作用的,而中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方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在其中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主导着经济的发展。虽然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公有制的特征未曾改变。而现代经济法功能发挥的社会条件是政府尽量不干预经济,只是起规范作用,而中国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只是干预经济,其本身往往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这就是我国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经济法的独特地位,这种独特地位主要是因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机制相较不完善,所以中国政府必须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提前预防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防伤害到我国市场经济继续的健康发展,以求建设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竞争、规范高效的市场经济。

三、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是通过法律规范政府和民众的行为,弥补市场自身机制的缺陷,促进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强制规范经济行为。我国虽然一直注重依法治国的方针策略,但是因为时间过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欠缺,我国经济的转型时期由最开始的经济法律不甚完备,到后来的对法律规制的重视、完善度不够,都导致了经济活动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最大的作用就在于规范经济活动的不法行为,扫清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并且我国的经济法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完全起到一个法律的主要功能,很多时候都被经济政策所取代。经济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具有一般法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整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其产生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调整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特别重要。坚持市场和政府两个杠杆的调节,来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可以处于健康有序的状态,来指引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同时,经济法也矫正了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四、结束语

中国在确定了经济转型的方针政策之后,经济法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两者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经济法发展,其后,经济法的反战又通过对经济活动中一些现实问题的关注来构建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明白,经济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经济法的创建、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对于现代化仅仅百年余的中国而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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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鲁颖嘉(1995- ),女,辽宁北镇人,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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