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透明度与大股东资金侵占的关系研究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10月11日 22:53

热议解决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顽症

摘 要:随着各类财务丑闻事件的发生,大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通过规范研究的方式来探究信息透明度与大股东侵占相互之间的关系,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会使其公司透明度降低,同时采取措施提高信息透明度又能对大股东的侵占行为进行抑制,据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出建议和启示。

关键词:信息透明度;大股东资金侵占

一、大股东资金侵占与信息透明度的概念

1.大股东资金侵占的概念

大股东侵占资金指公司的大股东借助于手上的控制权,以各种方式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侵占公司的资金,意图掏空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可以分为经营性侵占资金和非经营性侵占资金:经营性侵占资金是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上市公司发生了交易后,拖欠账款不还造成了实际上的侵占。而非经营性侵占资金就是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虽然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进行过直接的往来交易,但是通过借款的方式直接挤占或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大股东通常通过集团内公司并购、股权再融资、股利分配和关联交易等方式实施对上市公司资金的侵占,大股东可能与公司中的管理者相互勾结,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金。

2.信息透明度的定义与衡量

广义的信息透明度包括了高质量信息的完整含义,体现在信息的客观性、清晰性、完整性、及时性、充分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并且建立在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基础上。信息透明度所反应的信息是关于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把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外部投资者,提高股东决策的有效性,尤其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中小股东,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与参与度。同时信息透明度也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和媒体关注,以及外部审计的审计与监督,这样可以运用公众的力量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针对财务报告透明度的衡量标准,不同的学者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衡量。一部分学者采用的是用相关组织的评价作为财务报告透明度的衡量标准,普华永道2001年发布的“不透明指数”以及标准普尔的透明度和披露评价体系(T&D)被很多学者采用。深交所从2001年开始根据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一部分学者采用会计数据来进行计算,构造相应的指标来对信息透明度进行衡量。还有部分学者则采用自行设计评价体系的方式,例如Botosan(1997)根据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状况来评价其信息披露水平,把公司年报中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分为五类,对每类列出具体项目,根据观察到的数据进行打分赋值。崔学刚(2004)自行构建信息披露指数,包括了41个自愿信息披露条目。

二、信息透明度与大股东侵占资金的关系

1.大股东资金侵占行为对信息透明度的影响

大股东通过降低信息透明度为大股东侵占资金提供了条件,又可以此掩盖其侵占行为,防止中小股东对其监督,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信息的内生性不对称和信息操纵。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一股独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小股东的声音通常很低,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度很低,或者是会采取搭便车的方式不对公司进行监督。大股东通过金字塔的股权结构与其内部人凭借对公司的控制权,拥有上市公司信息的处置权,大股东负责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同时又负责对披露信息的审核,这样会导致他们在披露信息时会进行一定的筛选,会使得大股东的操纵行为得到掩护。而中小股东处于获取信息的劣势地位,他们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大多取决于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而这一类信息往往是经过大股东筛选粉饰过的。因此大股东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以及自身的控制权,有能力并有动机控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使信息不透明,以掩盖其侵占行为。

2.信息透明度对大股东资金侵占的抑制作用

信息本身质量具体包括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合法合规和信息的有用性。真实完整性是指企业发布的信息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并且包含了全部内容,将关联交易行为也要进行详细的披露,以便于外界的监督;及时准确,则要求企业及时地披露相关的信息,保证企业信息的时效性,否则一旦信息过时,信息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信息的合法合规则可以使得信息披露能够符合法制规范的要求,对强制性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也可以使得公司交易行为公开于大众视野;信息有用性在于披露的信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起到一定的作用。

信息透明度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减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缓解大股东对信息的操纵行为,从而使得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更加的公开透明,将大股东的行为暴露于公众视线,就可以有效的抑制大股东资金侵占行为。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启示

1.真实披露大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

大股东对于重大事项会采取隐瞒的方式,制造障碍,掩饰其侵占行为与动机。而外部投资者往往会很难洞察大股东的侵占。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规定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全面披露相关信息。只有正确全面的披露信息才能对中小投资者发挥引导作用,使其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降低第二类委托代理成本。

2.及时披露大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

大股东为了掩饰自己的行为通常会改变信息发布时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地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决议的时候,就应该让外部投资者尽早知道相关消息,从而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作出判断,一旦发现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的可能性,外部投资者就可以及早的进行反对,从根源上杜绝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发生。

3.增加对大股东关联投资消息的披露

通过关联投资构建金字塔、交叉上市等一些复杂的股权结构,是大股东设置信息障碍的常用手段,也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惯用方式。而这种复杂的控制链条会使得中小股东收集信息的成本增加,并且有效地降低了控制链中的资源转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因此,应当增加对大股东关联投资信息的披露,使其能够对关联交易情况有本质上的了解。

4.鼓励媒体的信息披露,发挥其监督作用

随着现代媒体的发展与完善,媒体也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媒体通过其平台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可以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得大股东的行为曝光于公众视线,有利于公众对其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的监督,这是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但是对媒体的披露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使其披露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保证客观性与公正性,强化媒体的道德意识,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督作用。

5.发挥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

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国家政府机构的审计之外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审计,根据国资委发布的公告,我们知道审计师在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审计时应该对大股东侵占资金的情况作出专项说明,但是却没有对其提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因此为了让外部审计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应该完善法律规范,严格规范审计师的执业行为,使其能够发挥监督的作用。

近年来,各类财务丑闻事件慢慢进入大家的视线,而很多财务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第一类代理问题反映的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而第二类代理问题反映的则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大股东过多的发言权淹没了小股东的意见,同时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也降低了其在公司中的参与度。而公司经营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大股东的行为变得更加透明化,也便于相关部门和中小股东对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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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秦婕(1992- ),女,山东威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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