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产生背景谈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10月05日 02:14

摘 要:最早产生于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全球公司治理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为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外部治理机制扭曲等治理问题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文章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开始阐述,特别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和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独立董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独立性不足、机构不健全和人数占比少等问题,提出了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应侧重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强制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或采取累计投票制、引入独立董事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背景建议

中国证券市场创建为国有企业改制脱困做出了许多贡献,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股独大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乏适当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董事会、监事会本应拥有的权力却被架空,最终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三是外部治理机制(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中介机构)还不成熟甚至被严重扭曲。中国证监会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然而,移植于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是否能够发挥出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够解决或者至少是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文章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独立董事源于非执行董事或者是称为外部董事,是相对于英美国家一元制治理模式下的执行董事而言的。早期的股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或大股东手中。大股东集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及包括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任免在内的各个重大事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大股东由于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限制,无法再胜任经营者的角色,于是股东趋向于将公司的经营事物交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根据股东的委托行使权力,同时可以选择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转委托给职业经理人队伍。一开始,股份公司董事会大多数是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这些非执行董事仍然是从公司的股东中挑选出来的,他们大多是享誉盛名的商界精英,或者是已经退休的公司初始创始人。到了19世纪末期,社会科技特别是通讯技术发展迅速,交通条件改善明显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日益扩大,公司的运作也越来越复杂。此时非执行董事能够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受到局限,因为他们普遍缺乏能够管理好公司的专业知识,也无法及时掌握公司运营的大量经营信息。到了20世纪初,经理革命的盛行和管理科学的诞生,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管理层的管理技巧上,那些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技巧的管理专家成为企业竞相争取的香饽饽,这些专家进入董事会后,成为真正掌控公司决策和计划功能的核心力量,他们因此成为了公司的执行董事,并逐渐与非执行董事逐渐开来。

现代化的公司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一方面使得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转移到专业的管理层手中,另一方面也使得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下降,股份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私人股东很难再通过自己手中的控股份额来影响公司的发展。随着私人股东控股地位的下降,他们越来越缺乏监督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制约日渐弱化,股东积极参与监督的民主方式逐渐宣告结束。股权分散、股东独立为经营者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甚至对董事的提名起到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本无法监督经营者。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股东对管理层提出的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增加,统计这些案件的诉讼理由后发现,诉讼理由占比由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误导股东占比21.4%,勾结或密谋作假的占13.6%,有不适当支出的占6.2%,未有效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占6%。面对以上事实,整个社会和公司开始重新审视和界定董事会与非执行董事的作用。虽然非执行董事仍然是股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保护者,不过人们不再像过去只强调注重名流和内部退休的管理者,而是从社会中聘请真正对公司董事会有用的法律界、财经界及商界精英或专业人士。此时对非执行董事的要求,不但需要强调他们是“非执行的”,而且更应该注重或者要求他们是独立于公司和管理层内部的,也就是不但要独立而且是要外部的非执行董事。自此,英美国家逐渐通过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的做法来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独立董事制度在没有监事会的一元制治理模式的国家中,成为作为一种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有效途径,该制度强化了公司监控并有效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几乎成为了所有的公司治理原则中最有效的一项措施。

二、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产的生背景以及发展历程

1.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中国最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仅只是为了满足公司在境外上市的要求。青岛啤酒1993年准备在香港上市,而当时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因此青岛啤酒在其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除此以外,吉林化工、广东科龙、经纬纺织等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按照境外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在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笔者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除了一开始是满足境外交易所的要求外,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自身有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解决。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和外部治理机制扭曲三个方面:首先,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的第一批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即使是到了现在,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仍然很大,这些大股东大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如母公司或上级机构)。追溯这些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我们发现公司的所有权仍然控制在“国家”手中,真正的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但是这些“国家”大股东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但是却被委托行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权。而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由代理人组成的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在这种治理结构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有权任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并且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而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不是市场调节。同时,由于公司经营的好坏,最终与政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没有挂钩,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也经常容易出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样就激发了他们与所有者(股东)矛盾的升级和利益冲突的白热化。即使在部分上市的民营企业中,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也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控制权集中在大股东手中,而公司对大股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措施,因此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其次,我国设立的监事会难以发挥预期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继承的是德日采用的监事会模式。监事会的设置是为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专职监督和内部控制。但总的来说,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难尽人意,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比较严重。监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政府一如既往地行使国家股权的结果就是如同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一样,继续控制监事会。而且监事会成员也是公司内部职员,其工资水平、职位高低最终也是受管理层决定的,因此监事会很难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无法发挥预期的监督制衡的作用。再次,我国外部治理机制还不成熟甚至被严重扭曲。我国资本市场还是缺乏现代市场意识和科学的投资理念,股票价格与公司价值相关性较低,散户换手率居全球第一。机构投资者规模小、发展滞后,对改进公司治理的作用很小。另外,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气候,科学选拔人才的方式还有待普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面临激烈竞争的现状下,很难发挥出真正的专业咨询者的作用。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还是得从内部治理机制入手。借鉴国外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之一,我国正在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在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讨论草案)》中,第一次提到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该指引对独立董事的人选也进行了限制。该指引的发布证明了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引入。随后在1999年3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联合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要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其中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但这些条款仅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到了200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应设立两名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至少占董事会总人数的20%。该指引(草案)提出设置独立董事以及对独立董事数量的要求是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但是该项要求不具有强制性,上市公司仍然在是否设置独立董事的问题上有自主权。一直到了2001年8月,在中国证监会对外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才对境内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数量以及独立董事的专业任职条件作出明确性、强制性的要求,这也才正式拉开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帷幕。

三、目前中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我们不得不承认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出的积极作用,独立董事的引入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但是,目前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1.上市公司和监管单位对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存在预期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管单位更希望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出监督作用,而上市公司则希望付薪聘请的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由于独立董事的选举、薪酬都跟上市公司息息相关,并且不太可能受到监管单位的干预或者监督,因此,供职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难以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挥监督作用。

2.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我国的独立董事首先是经董事会提名,再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这样的流程产生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很难得到保证。

3.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人数占比较低。我国上市公司拥有是否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在董事会下设置委员会的情况,而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相比之下,我国的独立董事就很难发挥出预期的作用。除此以外,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一般只有3人左右,这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占比较低,这也直接导致独立董事只能处于孤军奋战的状态。

四、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提出的建议

1.以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的情况对独立董事进行绩效评价。独立董事同时具有监督作用和决策建议作用,但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动机是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解决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此前提下,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应侧重其监督职能履行情况的评价,监管部门也应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引导。

2.强制设置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可以保障董事会的运行效率,便于独立董事发挥监督治理作用。如果独立董事没有特定的工作机构,仅仅通过董事会会议参与公司治理,那么很难发挥出预期的效果。为了弥补这种会议制度的缺陷,监管部门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内设以上三个专门的委员会机构。同时,还必须保证提名委员会中的大部分成员是独立董事,这样才能保证最终产生的独立董事具备较高的独立性,这在我国暂不具备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3.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或采用累计投票制。在进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和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董事会采取的是多数票制度,那么独立董事人数少就难以发表意见,更不可能和其他内部董事意见抗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或者采用董事会决议累计投票制,充分表达独立董事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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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劳琳(1982.06- ),女,云南昆明人,硕士,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管理学、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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