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中美比较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9月28日 03:59

摘 要:企业年金作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关系到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起步晚,在经营管理和监督体系上仍有很多不足, 本文主要对中美两国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体系上进行了对比,并重点就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企业年金计划可携带性的执行这三方面学习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美比较

一、引言

中国大于65岁的老龄人口在2000年就已经达到了8811万,接近全国比例的6.96%,2015年这一比例达到10%。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国际上伴随着老龄化国家问题越来越严重以及财政负担的日益加重,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传统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变革,即不再将现收现付制作为唯一的保障体系,去尝试实施基金的完全积累制,以此在养老保障体系上寻求重大的改进和突破。在传统的资本主义强国如美英等,全都有比较成熟完善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尤其是美国的401K计划,可认真对比研究,并学习借鉴。

二、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比较

1.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架构比较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和管理,以401K计划为例,401K的参与者包含:(1)计划发起人,一般情况下是雇主;(2)受托人一般为委员会或者某个人,受托人负责计划的实施和运作,受托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美国劳工部负责监督受托人相关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受托人在受托过程中有违反审慎原则的行为,将给予惩罚。(3)计划管理人,负责提供给雇员和受益人《计划简介》,来确保雇员和受益人了解退休金计划的相关有用信息。(4)投资经理,一般为外部投资人,被雇佣来协助公司管理相关保障计划。(5)财务经理,一般为外部财务人员,被雇佣来协助公司管理计划的相关资金项目。

而我国在企业年金的经营管理上,以DC型信托模式为基础,其中涉及的角色有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等等,涉及到非常多的专业管理过程,除此外还涉及了方案计划、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很多相关业务。而管理的具体模式主要有全拆分模式和各类组合模式,全拆分模式,就是法人受托机构不可以兼任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其它三者也互不兼任,各自都只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责任;组合模式指一家法人机构可以承接这四种角色中的两种或三种。

2.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经营管理比较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首先由美国劳工部来明确计划发起人、参与人以及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受托人履行相应职责,严格贯彻实施“非歧视”原则,在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若想享受税惠政策,必须通过非歧视检测以及ADP与ACP检测,非歧视检测是用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是公平地针对所有雇员的,而不是仅仅针对企业的少数人群。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非常不足,企业年金计划覆盖面很窄,以后应该将非歧视原则放在监管的重要位置上。美国政府在确定年金计划的合法性后,会给计划发起人和参与者提供较多的投资选择权,并且每年可以有三次机会去改变投资组合。另外,美国政府会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的保守估计,并且美国证劵监管机构要求企业年金计划详细并严格披露相关信息;此外,社会上的许多非盈利性学术机构会提供例如401K等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在这点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方式是信托管理,基金统一由专门的基金信托公司来进行管理,雇员只能按时缴费,完全没有对基金的管理权力,更别说投资选择权等其它权力,这是我国基金管理过程当中的一个很严重的弊病。

3.中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体系比较

现在,中国的企业年金的行政主管单位还没有实体化,监管力量非常薄弱,但责任和负担确很重。监管机构力量的薄弱和其非独立性,使得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主体等一系列问题到目前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均由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基金监管司监管,其中负责监管企业年金的工作人员屈指可数,监管力量的薄弱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年金市场监管的需要,而对比美国劳工部下属的“雇员福利保障局”(EBSA),则单独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雇佣职员人数超过1000人。由于中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机构还不健全,导致高负荷运作下的体系蕴藏着巨大风险,截至2014年年底,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达73261家,基金规模达7688.95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要负责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各类相关机构资格的考核审批、企业年金计划的批复注册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系列工作都是那么少的人来完成,工作超出负荷之严重可想而知,可能存在的监管隐患也几乎不能避免。

三、借鉴美国经验以更好完善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

1.在法律体系方面借鉴学习

美国企业年金能取得如此巨大成功是因为其法律制度体系。美国政府在企业年金的监管和控制上依据两部联邦法规,分别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和《国内税收法》及其修正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是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影响力很大的一部法律。该法案中,对现代企业年金制度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各项权力义务以及其它一系列特点都做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后在1986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国内税收法》的修正案。在这项法案里,政府加大了引导鼓励自发性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推行。同时,对该法案的细则持续更正,如延长退休年龄、推迟享受待遇周期、改革养老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渠道、多采用抵税和抵税的优惠方法等。而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仅仅是通过几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体现的,基本是承继了先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未能取得更高层次的进展,法律建设的滞后已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瓶颈。

2.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借鉴学习

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严重不够,存在不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曾经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5条做了如下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造成企业缴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水平高低不齐各自为政。为结束这一混乱的局面,国务院于2009年底下发了《企业年金实施条例》,条例中做了如下规定: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是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但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也仅仅为5%,优惠力度严重不够。

而从企业年金发展比较快的欧美发达国家来看,如美国,其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的大小,决定了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能否高速发展,美国政府非常充分地运用税惠政策的杠杆效应,以此作为其401K计划发展的最重要的源动力。当然这部分的税收优惠成本需要由美国政府来承担,但美国政府通过承担这些税收优惠成本获得了为401K等企业年金计划制定规则的权力,获得了其管理权。

3.在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方面借鉴学习

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是指企业年金的参保人在其工作流动时,可以继续持有或转移已积累企业年金权益的精算公平价值的能力。在美国,个人无论参加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还是给付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都享有可携带的不可剥夺的既得收益权。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设置了10年的工作服务年限限制,而此后1986年,在修正的《税收法案》中,对该年限进行了缩短修改。在确认了如何获得既得收益权后,下面就是已积累的企业年金的转移问题了,在美国,它通常是通过直接滚转的方式来将已参保人员之前积累的企业年金资产在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之间划转,据调查表明,早在1997年,就已有52%的410K计划允许已积累的企业年金在不用雇主发起的企业年金计划间划转,而到现在,绝大部分都可以进行划转。

目前我国还处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初级阶段,相关涉及企业年金发起和建立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的支持和规定,更是很少谈到,但这确是企业年金计划发起后能很好地实施的一个重要的保障,我国目前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雇员共同缴费的,变动工作时,个人缴纳的部分的转移没有问题,但是企业缴费的部分则是有条件的转移,目前企业一般都设有较高的服务期限限制和转移比例限制,通常对雇员都是很不利的。

四、结语

我国在未来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中,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法律建设不健全等一系列的问题,要走的路还很长,必须抓紧时间和精力赶在“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危机到来之前,完善和建立好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保障体系。

在这过程中,应该多借鉴美国等国的成熟经验。首先是努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只有先形成一个好的机制和环境,企业年金计划才能更好的推行和实施,同时应改变过去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在缴纳和投资过程中,应该减税或免税以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有效推广和普及。而在企业年金计划施行当中,要注意企业年金的安全性,这就不仅仅要求加强监管防止受损,同时要注意保值增值的方法,多开拓投资渠道提高收益率。企业年金是件关系到国民未来养老保障的大事,未来政府相关的各部门应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企业年金计划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同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会娟.中小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武汉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毕业论文.

[2]郑雄飞.企业年金制度的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期.

[3]杨春桥.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时代经贸:中下旬,2007年第17期.

[4] J. MARK IWRY,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rivate Pen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J. OECD Working Paper Series. May2002.

[5] Altieri, Mark P. ‘‘Nonqualified Deferred Compensation Plans. CPA Journal. February 2005.

作者简介:王霄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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