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同销售行为看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9月19日 05:38

谷峥

摘 要:当前,在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条例中,均对视同销售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却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企业的会计、税务处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在此种情况下,就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本文从企业产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原因出发,就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优缺点展开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利润

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在企业的所得税中,需要对收入进行确认,而在会计准则中无需确认的这一情况,与企业各类型资产均存在一定关联。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有着不同的原则,使得会计与税务对企业部分特殊资产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成本,以及相关期间费用等多个方面的调整。

一、企业产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主要原因

经分析,企业产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主要原因便是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方面,存在不同的确认原则。在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时,会计要求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中,有一个便是“可能流向企业的经济利益”,但在所得税法中,这一条件并未列入其中。这是因为经济利益是否有可能流向企业主要由企业的相关财会人员进行评估与判断,因而所得税法将其纳入了财务风险的范畴中。由于在确认收入时,此项经济收益并没有真正发生,因而这项风险需由企业自己承担。

在已实行的会计准则中,便根据自身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将部分特殊资产的处置,比如非货币性质的福利等,规范为必须要确认收入的行为之一。然而,会计与税法的出发点不尽相同,难以完全消除这类差异。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应当具备与特定行次相对应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

二、从视同销售行为设计分析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优点

通过分析并比较2008版(旧版)与2014版(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行为的设计情况,我们发现新版申报表较于旧版,具有以下显著优点:

1.对视同销售行为属于纳税调整项目进行了准确定性

在2008版(旧版)申报表中,仅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表中体现了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但是,这份收入明细表并没有体现出纳税的调整,仅仅表示主表中的收入。但是,在2014版(新版)申报表中,便以纳税调整项目的相关明细表为依据,制定出了企业特定业务与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纳税调整明细表,不但将各表格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效梳理,而且将企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情况充分反映出来。

2.成本与收入费用的明细表具有高度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在新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其通过采用单独的报表来准确反映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从而使得成本与收入费用的明细表成为主表营业情况的关键资料。通过以成本与收入的费用类型为依据,来分类并填列相关会计数据,可为政府税务部分详细了解企业成本及收入的构成情况提供便利。

3.对视同销售的各种类型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旧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只列举出了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内的三项销售行为;而在新版中,除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还详细列举了用于职工福利、市场销售、交际应酬等其他八项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通过采取这种列举方式,可准确辨别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业务中是否出现了视同销售行为,从而为填报人的辨别提供便利,而且还可为税务部分掌握企业信息提供可靠依据。

三、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因视同销售填列而导致的不足之处

在新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虽然已经尽可能将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反应出来,但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1.难以从申报表的附表中直接获得营业或销售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就对营业或销售收入基数的确定做出了明文规定。通知指出,在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展开计算时,企业的营业或销售收入额还应包括规定的视同营业或销售的收入额。另外,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指的是企业以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形式而获得的经济收益,应当纳入销售收入的范畴中。

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特定业务与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关于房地产企业相关业务纳税调整额,以及“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收入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或销售收入进行分析、计算。但在国税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中,指出财产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营业或销售所获得收入的范畴,后者仅仅指的是商品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收入,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与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纳税调整的明细表中,则根据资产最终的用途分类列出了上述九项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这些行为的原则并不是资产的具体种类,因而只能通过分析账簿原始数据来获得所需的营业或销售数据。

2.期间费用可能会受到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影响,此时,附表的资料便无法将期间费用实际调整情况充分体现出来。此外,在会计中之所以不存在确认收入便是考虑到不会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向企业,如将自产的产品应用在对外捐赠以及市场推广等方面。对这些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其共同特征便是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会对营业外支出或期间消费产生影响,并且在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的成本及收入进行调整时,还需对相应营业外支出或期间费用的金额进行同时调整。

四、结语

经过分析发现,在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的成本及收入进行确认后,还需充分考虑到营业外支出或期间费用受到视同销售公允价值的影响情况。然而实际上,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只能通过表中的“其他”这一项做出统一调整,尽管可实现最终调整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所得税申报表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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