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危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9月19日 22:03

石林

摘 要:本文以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为题目展开相关讨论。首先对其进行了简要概述,主要从当前新形势下它所面临法律风险切入,从贷款用途监管、业务贸易背景、抵质押合理性、保障性等方面进行具体说明,并以此为基础,浅析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根据解析结果,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法律风险

由于科技发展与时代进步,社会活动范围在逐渐扩大,而且伴随各种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网络购物、网络金融等新事物。这些新鲜血液的注入激活了市场的同时,也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反思与省悟。以商业银行为例,在目前,就存在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同时,由于各种相关因素的存在,也促使了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具体的研究与探讨。

一、对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分析

1.从贷款用途的监管方面看

在我国,因受惠于改革开放的好政策,因而中小企业较多,尤其是在秦淮线以南诸多沿海城市,其发展可谓如火如荼,它的特点集中于灵活、方便、集中、专一。另一方面,由于国外的加工业的复苏,成本的降低,加上贸易保护主义,我国的大型工业企业有些出现倒闭,有的正在进行重组与改革。但是从目前来看,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但在数量上、质量上都有所上升,而且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比重也较大。以当前看,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扩展都需要通过借贷来实现资金的流动。但是,在其贷款中,对于用途的明确表达并非如此,比如,有的个别企业会以生产经营名义进行贷款申请,但真正的用途却并非如此,这无疑更改了用途,并且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若事情发生,违约出现,则会因资金的保障无法维系而造成结果方面的损失,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也不可避免。

2.从业务贸易背景方面看

按照我国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规定,监管机构提出了银行有审查业务背景真实性的义务。因为,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即是如果出现虚设与谎称现象,而套取商业银行中的贷款资金,并将其用做他用,不但会增加银行的风险,而且也可能导致这些资金的去向不明,或者无法追回等。虽然,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性的业务,进行了质保金或者保证金的比例性划分与规定,并且进行了实质上的遵行,但是,因为贸易背景的不真实或者不明朗,其中,依然会因其不真、质押合同缺乏等,在法院的查封、扣划作用下,结果可能是“保证金”的担保作用无法起到实际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个别企业在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方面,存在提前开票、修改日期、虚报假报账款等现象,一是会将坏账风险转嫁至银行,二是可能以这种恶意骗取银行贷款。另外,还可能在部分的应收账款中,存在基础合同方面的履约瑕疵风险等。这些不仅给银行带来了贷款风险,而且无意中也使得个别中小企业利用这一途径为非作歹,不但使银行的资金难以收回,而且会给社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3.从抵质押方面看

从目的性来看,担保是为了防止贷款风险出现时,有足额补偿银行损失。然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存在着担保物品的有效性缺乏问题,即当此类担保出现,银行却非常愿意接受,将其抵质押物作为风险担保,以求保障,但是,其中的结果是,对于担保放低了标准,放松了要求,加上近些年来,有一些银行为了业务的增长或者工作效率的提升,盲目的放松要求,进行业绩的提升,结果即是不能实现最终的足额补偿。以个案为例,在大多起诉中,都表明,贷款抵质押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存在明显的问题。因为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格局就决定了其担保的有效性比例较低。以实例来讲,若是建筑物“分幢、分割式”抵押,变现的可能性就非常低,而且有的业务异地抵押,贬值风险难以具体评估,因而,存在诸多风险。另一方面的困难即在于,在商品融资业务中,法律关系复杂、环节多、操作烦琐,而且对于质押物的监管中,专由监管公司进行管理。由于监管公司的独立地位,一旦出现职责疏忽等问题,其对质押物的处理可能会采用各种方式,如出售、挪用、转让、暂时抵押等等,不利于银行的贷款得到有利保障。还有,即是监管公司往往会拒绝赔付等,而且时常会出现推卸责任。

4.从安保措施方面看

商业银行将资金以贷款的形式借给中小企业,并且通过抵押物来进行足额补偿,若中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偿付,则商业银行即会依法对其抵押物进行处置。然而,在实际中,存在部分银行进行清收措施时,不愿意进行及时处理,有时利用转化、转贷的方式,进行化解,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诸多此类事件只能待到风险再次暴露时,以法律的途径提起诉讼,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正在此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股东等都无法联系,而且资产也往往不意而飞,无从查寻,甚至被查封多次的借款人员资产,有时还是存在其他债权人,因而,银行抵质押物也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给清收造成阻碍。其实是错过了最佳清收时机,让这些个别的中小企业负责人钻了空子。

二、预防风险的对策解析

1.加强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审查

以基本的法律为主,可以认识到,在借贷关系中,银行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对于企业的各项报表、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且应该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这样,对于具体的票据的合理性、合同的有效性、报表的真实性、报告的原始性等方面的考察与评估,有助于提高对其偿付能力的判断,防止误判出现,同时,可以通过这一具体的调查与了解,理解企业贷款的用途,通过对其目的把握与掌控,可以更好的加强企业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在贸易融资业务中,需要对贸易背景中的合同、发票、单据等等进行真实性的确认,防止其通过伪造信息来骗取商业银行的信任,并将其贷款用作他途;具体来看,应该在其融资发放之后,进行严格的执行相关规定,如受托支付管理、贷款用途检查,从而达到预防关联企业多户头开户方式,进行贷款资金的风险投资,比如将其变相的投注至楼盘、股市等等。

2.确保担保措施的可行性

为了保证提保物的安全性,需要对其加强审查,以确保其可以进行风险出现后的担保作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担保财产,需按照法律严格禁止将其用于担保。因此,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这种法律方面的风险,应该关注担保物的变现能力、速度、可行性。如果是很难实现这些要求与条件的担保物,则应该要求企业进行更换;另一方面,对于异地抵押方式,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其中的问题,因为对其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评估存在一定的麻烦,而且在具体的评估中,市场价值把握较为困难,地方政府的规定往往有所不同,还需要严格进行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所以,困难较大,不建议采用异地抵押物担保。另外,应该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监管机制,这也是由于贷款的存续时期,实物价格与实际的价值处在一种市场化的动态变化之中,需要通过不断的动态监管与风险隐患评估才能更好的进行把控。比如,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了转让,需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及时追回,再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足以降低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应该要求其停止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若已经出现损失,则应该要求抵押人对其价值进行恢复。还有上面所提及的第三方担保,在这方面,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评估,对其实力进行调查,尤其是对各种可能混同的现象进行离清,比如,公司资产、资金运用方面、个人财产方面,都有可能出现混同现象,这在法律方面有严格的区分,应该予以关注,可以采用无限连带保证的方面来实现责任的归属。

3.与监管公司合作需谨慎,把握好清收时机

对监管公司的选择需要从实力、经验、资质、工作人员的素质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估,并明确违约责任。还应该对商品的种类等进行一些了解,对其验货的职责予以监督,还应该防止依赖行为的过度,对其各种非法的行业与丢失行为等,及时要求其补充。另一方面,还应该对清收时机加以合理的把握。其一,需要灵活化、迅速性。保证诉讼在第一时间。具体而言,如果贷款逾期出现、催收无望,应该从事实出发,及时采取措施,以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一般而言,若经营状况恶化,或者正在持续恶化,信誉渐损或者出现了转移资产的动向,都应该及时的对其进行诉讼。自然,从另一个角度看,需要做好诉讼前的安保措施,保障各种资产的查封与冻结,防止诉讼成功,结果却一无所获。另外,应该合理的选定被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防止遗漏,造成责任落实而找不着负责人。

4.探索新举措,维护商业银行权益

从经验可知,在起诉案件中,有关法人的起诉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而且时间较长,所以,银行,需要做好对于抵押物的贬值应对举措。假如出现了政府干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合理范围,其清收时间将会拖得更久,所以应该借助律师事物所,并且在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合同中,首选仲裁条款等。还应该积极创新思维,创新维护权益的方法,做出一些针对性的新举措,从而达到对其合理的规范化,使其问题科学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针对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应该从其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查、确保担保的有效,加强监管的同时,应该坚持审慎原则,并竭力与监管公司进行一些合作,还应该在清收的时机方面,依法进行,合理把握,再一个即是应该积极的创新思维,创新维护权益的方法,做出一些针对性的新举措,从而达到对其合理的规范化,使其问题科学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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