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8月05日 22:39

区局全面启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题培训

于梦琦

摘 要:“营改增”实施以来,改革虽然有很多的成果,达到了一定的预期目标,但是过程中存在问题也是难免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使改革不断深入,发现并缓解改革中的矛盾,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本文提出了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立法有待健全、税率的设置有待完善,地方征管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以及完善营改增的相关意见,健全增值税立法体系,采用低税率避免征收的复杂化;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试点范围;完善税收法律的建设,健全增值税立法体系,加强地方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及深化改革,全面推动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转换;税法体系

一、营改增进程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深化改革阶段。"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部分,是继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进入了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力求实现更全面、更深入的改革新阶段。回顾从2012年上海地区开始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到2013年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再到2014年年初,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增值税时产生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一个税种,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增值税的出发点是为其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但这并不妨碍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其为经济和财政利益服务。所以要认清增值税的本质,既不能因为其产生于资本主义就加以排斥,也不能因为对其的运用而忽略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增值税本质的认识。

1.部分行业进项税抵扣难,税负加重。对于某些行业来说,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以交通运输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由原来不含税销售收入按3%纳税变为了按11%为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所得由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一方面,税率的提高使得销项税额提高,进而使企业的税负加重;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业来说,所需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有限的并且更新的周期较长,而且许多细类的运输成本还没有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中,比如运输企业外地加油时大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不能取得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占运输成本很大比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不能实现完全的进项抵扣。这样一来,部分试点地区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税负反而较改革之前增加了,并没有达到改革所预期的成效。

以试点地区一家交通运输服务公司H为例:H取得运输服务费100万(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6万,改革前:H应缴纳营业税为 100*3%=3万;"营改增"后:H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1+11%)×11%-6×11%=9.24万。显而易见,在"营改增"实施之后,H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此类情况不在少数,还需要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2.税制转换过渡时期税收体系存在漏度。“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税种转换问题,它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税种取代另一个税种。“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导致税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钻优惠政策的漏洞”。增值税体系中含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说农产品可抵扣13%的进项税,为了能够少缴税,有些运输行业便采取将运输费用与农产品收购价格合并开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做法,通过增值税税收的优惠政策来抵扣运输成本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从而增加进项税的抵扣,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这种“钻优惠政策漏洞”的行为,导致本应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减少,增大了财政收入不稳定的因素,埋下了税制转换过程中的隐患。

(2)试点行业产生地区转移现象。①产业向试点地区内转移。“营改增”实施范围尚未推广到全国之前,只有部分地区开始实施,这使得部分行业在试点地区取得改的效果,税负减轻,而相对于其他地区税负没有发生变化,于是发生了部分行业产业转移的现象。如上海在试点启动后,为取得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本可以在其周边地区完成的交易很可能向上海转移,这样一来,原地区财政收入外流,影响其他区域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发展。②产业向试点地区外转移。有些行业在试点地区实行营改增后税负与之前比较有所上升,以致部分企业将产业注册地转移至未推行试点的地区,在试点地区“营改增”期间逃避纳税,从而导致试点地区税源外流,税收收入减少,财政收支不平衡等现象。

3.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一方面,改革后税负减轻的行业应纳税额的减少同时也意味着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收入会随着增值税的收入减少而下降,会对地方财政产生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将减少;另一方面,在某些省份地区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某些省市的营业税收入远超增值税收入。“营改增”后,这些地区的总税收收入会较原来产生一个很大的波动,财政收支上会呈现不平衡的状态。“营改增”后,增值税虽然暂划归地方,但未来是否发生变动仍有待商榷,这些不定因素都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

其次,改革欧试点行业的部分企业税负加重,增值税税收增加,导致拖欠少缴情况严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劳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然而实际状况中,有些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存在不同数量的未及时申报的税款或欠缴税款,而明确纳入试点范围到实施时的时间有限,地方税务部门因时间和人力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不能及时进行税款清理,在纳税人移交后清缴难度加大,容易造成严重的税款流失。

三、完善营改增的建议

1.采用统一税率,避免征收税率的复杂化。高效率的增值税要求单一税率。首先,单一税率保持了对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和商品消费的中性作用,不引起厂商和消费者因为税负的不均而改变行为选择;其次,单一税率计征简明方便。增值税实施单一税率后,体现公平或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税收功能可以用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使用先征后返还的政策来实现。

税率高低直接反映税收负担,税率过高会引起对经济的抑制作用,引发地下经济猖獗;税率过低会引起征管成本比例过高,引发效率不经济。鉴于试点地区纳税人中小企业多,一般纳税人少,建议降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这样,既可以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又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另外,还可以对目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和原有的工商业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使纳税人享受同样的规定和政策。

2.逐步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基相对而言过于狭窄,不利于增值税效率作用的发挥。实际上,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建筑安装等处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链条端口或中端的行业已具备推行增值税的条件,而对金融保险及技术服务业,由于行业本身隐蔽性和流动性大,增值计算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困难,可以选择行业性免税。因此,未来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选择,应遵循阶循序渐进的原则。改革优先在与第二产业关联度相对密切的行业推行,如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业、邮电通信业和仓储业等,以消除或减少因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所引起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同时,选择适当时机,将代理、广告、旅游业和无形资产销售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营改增”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应尽快列出改革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在每一步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明确征收范围,避免存在模糊混淆的界定不明的区域,使企业对应缴纳税款不明确或者钻政策的漏洞,偷税避税。

3.完善税收法律的建设。既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的一个中性税种,税收优惠应该越少越好,而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免税手段,否则会损害增值税的效率。在生产流通的中间环节免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反而成了引起重复征税、增加税收整体负担的政策。税务机关在确定免税项目、甄别免税对象、核算减免税款式时会增加成本。为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奉行成本,法律在纳税期限、申报方式的确定上不应过于追求统一,而应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对增值税中小纳税人,应该给予其选择纳税期限和申办方式的权力。

如果将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或征收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就应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假若保留部分营业税行业和应税劳务的话,就应该同时修订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由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比较局限,建议应适当扩大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把物流运输业中占运输成本较大比重的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人力资源成本等纳入到可抵扣的范围中去,一方面使企业的税负减少,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是税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企业无漏洞可钻,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高明明.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严才明 著.增值税的效率分析.

[3]史玉光.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纳税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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