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7月29日 00:34

...刑事辩护律师之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

朱海威

摘 要: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前提。当下,合同诈骗罪已成为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恶性肿瘤”,不及时切除将会进一步侵犯我国公民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市场秩序规范,而当下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例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难点。因此,对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经营;合同诈骗;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

一、前言

从合同诈骗罪立法渊源对合同一词进行剖析可知:本罪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刑法立法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在《解释》第二条中规定:通过经济合同渠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一词逐渐出现在人们视野,而正确界定合同含义必须综合修改后的刑法进行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扩大,广泛性和包容性明显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意义重大。

二、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概述

合同诈骗罪客观性质决定了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联系程度,而与社会关系并无多大联系的“合同协议”并不在属于合同范畴,例如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协议。另外,在不违反刑法初衷原则下需最大限度的惩治犯罪,合同诈骗罪合同来源于经济合同,但刑法最终目的是根本原则。因此,除了通过经济合同渠道进行诈骗外,利用其它“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威胁到市场秩序稳定后,都可在刑法上可预测为合同诈骗罪,这类合同本质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延伸范围。除此之外,对于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证据需具备客观可见性,刑法法定原则上规定被告人利用合同存在证据是基本要求。但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类型具有多样性,包括口头书面和其它公证形式,不同类型合同在诉讼案件中的举证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从客观角度分析,口头合同应被排除在合同诈骗范畴外,但由于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法公开确认的一种形式,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诈骗行为发生经济往来,且利用口头合同也同样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要素,无论是签订还是履行口头合同被骗取财物的都可根据合同诈骗罪实际情况论处。

三、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理论区别应把握以下几点:

1.主观目的

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行为的成立一般都是以假意签订合同为例,最终达到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片面的欺诈性质。

2.客观方面

民事欺诈行为基于隐瞒事实的真相而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可有民事法律或政策调整得以解决;而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已构成严重危害,合同虚构内容发生质变,需要刑法介入。民事诈骗行为人一般缺少履行合同内容的能力,有民事责任存在。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

企业经营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客观上对于合同内容采取消极应对态度,走小成本换取大利润路线;民事欺诈行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经过实际努力仍旧无法达到合同预先要求的效果内容。

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经营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在骗取对方财物后一般采取挥霍或潜逃策略,毫无履行义务的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在获取前期资金后,一般是用于购置合同材料,从而为完成合同内容做准备。

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当事人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则需民事相关责任规定解决。笔者认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二者的关键之处,基于客观行为和客观性质的决定才不至于有失偏颇。

四、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目的型犯罪的主要特征,这点从根本上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而非法占有的界定属于主观状态范畴,肉眼和仪器测量都不能进行直观衡量,只能依据一个人的外在表现进行认定。认定一般是根据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基于自身能力履行的态度、综合行为人积极性和造成损失原因三方面进行衡量。笔者认为通过履行能力来认定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问题是不科学的,因为合同签订时,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内容本身就是基于自身主观意识的结果。假如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是通过合同这一外在形式来实现经济目的,部分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是基于此合同诱惑点,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而后逃之夭夭。也有履行能力不够而在合同内容中夸大其词,达到诱骗签订合同和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或是想用自己小本经营来换取超过额定范围的利润。当然,在行为人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会存在诈骗他人财物和执行无本经营策略以谋取利益等可能。因此,履行能力和非法占有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统一联系,也不具备必然联系。

具体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合同签订阶段查看是否具有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在通过虚拟担保或身份达到欺骗目的,让签订方形成错误认识而支付钱财的情况。企业经营中合同签订要以当事人真实身份进行洽谈,以免发生合同纠纷时不易解决。倘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中有意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虚构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行为一般可认定为非法合同签订。而担保是保证债权人发生债券冲突时进行的一种补偿方式,如当事人担保提供虚假信息又不履行义务,一般可认定为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现象。二是签订合同后的行为人具体履行状况,如果双方诚信合作,则合同生效就意味着行为方履行义务的开始,合同终止履行只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结果。假如合同生效后行为方消极对待或是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况就可认定为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积极态度与搪塞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本来有合同履行实现的可能性而采取拖延等手段进行钱财诈骗的行为,也是一种基于主观心理的推定。所以,在实际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罪认定应综合考虑认定方法与行为人反证。

2.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刑法》条令条例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大小是构成企业经营合同诈骗罪的基础条件,只有足量额度才可被认定为诈骗,而具体数额大小则是对行为人进行刑法判决的必要条件。

(1)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数额存在两种:一种是合同上明码标注的金额,一种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金额。但由于合同明码标注的额度一般比较大,所以笔者认为实际诈骗的金额数量是判定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轻重的标准。原因可分为两种:客观上说实际诈骗的财物数额是对财产所有权和经济管理制度侵害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尺,主观上说诈骗者一般不可能把合同上标明的金额全部骗到手,定金和保证金诈骗是常见的两种形式。所以用行为实际诈骗金额来衡量犯罪程度符合刑事犯罪基本责任原则,但合同标明的数额大小在诈骗案件中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

(2)关于合同诈骗是货物时的数额认定

如果合同诈骗对象以货物进行衡量,那货物销赃过程中的诈骗认定是以实际金额为准,还是以销赃所得为准,销赃所获金额高于实际金额或低于实际金额又如何进行认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经营诈骗现象。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诈骗成功后会急于销毁赃物,销毁金额一般要远低于货物实际价格,因此要以实际货物价格进行诈骗罪量刑的认定标准。另外,当销毁赃物价位高于实际货物金额时,这时的赃款由被害人损失和买赃人损失两部分构成,对于企业经营诈骗者来说,两部分非法所得金额都应纳入量刑范围计算。

(3)关于连续诈骗的数额确定

在企业经营合同诈骗过程中,也会出现连续诈骗且中间出现归还现象情况,这种情况的诈骗衡量是以累计金额计算,还是最终所得金额计算也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经营诈骗种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分为客观和主观两种,客观上行为人归还诈骗财物,被害人损失大幅减少,诈骗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主观上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主动放弃诈骗意念,应以实际诈骗金额和被诈骗者实际损失量刑计算。

(4)关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

对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现象,应用共同诈骗金额来衡量合同诈骗总数。受害人损失客观上是以被骗金额总数认定,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金额总数认定,共同犯罪人故意诈骗主观上也都指向诈骗总金额。但在量刑过程中,不同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依据不同主体的犯罪具体金额进行认定。其中,也有主犯与从犯的本质区别,只有运用共同诈骗金额进行衡定,才可依据不同行为主体进行罪行衡量,这也是刑法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一般原则的要求使然。

五、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它方法”

刑法在第224条1—4项中明确指出四种不同类型的合同诈骗类型,并在第5项标示“以其它方法骗取当事人钱财的”做出概括性规定,适应今后经济发展和保持该法稳定也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与此同时,这种表述也给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带来困难,其它方法设定属于一种主观意识形态,但凡符合企业合同诈骗特征的都可划分在诈骗罪范畴。笔者依据自身实践经验,针对常见的企业经营合同诈骗方法做出以下归纳与划分:

1.拟造虚假合同欺骗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

2.拟造虚假货源,签订空头合同。例如行为人通过借去或租赁货物来欺骗被害人,并和被害人签订合同后达到诈骗货款的目的;

3.蒙蔽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本质上利用被害人信任达到欺骗目的;

4.通过虚假广告和信息渠道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介培训费;

5.冒用投资商,经销商,合作商名义签订合同进行欺骗的;

6.采用贿赂手段让当事人签订合同,例如部分当事人与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诱骗国有资产就是此类典型情况;

7.债务行为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就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例如国内部分皮包公司与第二者签订供货合同时,待收到定金或货款后就应用欺诈手段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者,等到被害者发现受害时,对方当事人仍借故不履行相应义务等;

总而言之,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利用合同载体进行诈骗和签订履行合同义务的诈骗形式进行区分,前者是在合同的前期进程中应用,后者是在合同签订后期进行应用,前者的掩盖形式主要是企业合同,后者对合同载体客体体征体现不明显。

六、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类型多样,而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成立与否的临界点。以上分析进一步证明: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虽然合同诈骗罪可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科学及时的预防和明确细化的立法认定将有效抵制不法分子诈骗行为。当然,为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益,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所有从业人士都应上下齐心,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彦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及认定的若干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2014(08):231-244.

[2]肖中华.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政法论丛,2012(02):255-267.

[3]周铭川,黄丽勤.诈骗与欺诈概念辨析[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121-133.

[4]郭跃.浅议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认定和区分[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01):23-25.

[5]陶阳,徐继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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