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特色反垄断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7月18日 19:42

张菲菲

一汽-大众2.4858亿元,克莱斯勒(中国)3168.20万元,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12.35亿元,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保险企业1.1亿元……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中国反垄断就已经开出近18亿罚单。

未开出罚单,现在还在处于被调查阶段的企业更多:高通、微软、宝马、捷豹、路虎……2014年的夏天是反垄断法猛然发威的季节。

相较于2013年液晶面板业、白酒业、洋奶粉业、医疗器械业,这一次中国的反垄断调查,罚金屡创新高,涉及范围更广,涉及行业更多--通信行业、整车行业、汽车零部件行业,它们“你方唱罢我便登台”,纷纷“抢占”媒体头条。

针对此次中国密集地进行反垄断调查,本刊记者采访了大量的外企人员、反垄断律师以及学者。采访中我们发现并非所有外企都反对此次反垄断调查,也并非所有人都赞同中国的做法。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8月30日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颁布六周年。这六年来,《反垄断法》称得上是颇为冷清,直到新一届政府上台。

事实上,反垄断与政府政策挂钩在很多国家并不鲜见。每个大案背后政府的影子都依稀可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行为都要在公开、透明、法治的情况下进行--而这,也是中国《反垄断法》所欠缺的。

可预测的调查对象

究竟有哪些企业被调查过?据一位长期从事反垄断调查的律师介绍,每一位从事反垄断调查的律师所知道的案件有限,因为无论是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还是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抑或商务部反垄断局,它们很少公布执法案件,很多案件都在非正常情况下存在。

“很多被调查的案件都处于问询状态,但问询的次数多了,范围广了,本质上就是调查。”

那么,哪些企业最容易被调查?是按照《反垄断法》中所描述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在中国,哪些企业最容易被调查都有规律可循。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选择执法目标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大体上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这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医药行业、医疗器械行业。传统上,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普遍认为医疗器械与医药的价格过高,过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垄断。2013年,发改委针对葛兰素史克(英文简称为GSK)的调查就是典型的案例。尽管针对GSK的调查是一个商业贿赂的调查,但无论是调查机构还是调查内容,其背后的政策动因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商业贿赂还是反垄断,都是为了挤出价格中的水分,让价格还原到正常水平。

第二类,高科技行业。其执法的动因自然是为本土企业创造更有利的竞争环境。典型案例就是今年针对汽车行业、IT行业的调查。

第三类,能激发中国民族主义情绪的行业--这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长期选择的标准,也期望通过调查获得民众对其行为合法性的支持。实际上,这种调查合法性的程度是非常低的。

同时,在媒体的反应以及政府的表态中可以发现,反垄断调查机构刻意通过更多的民族主义的刺激来为自身的行为争取合法性,并以此提高政府机构的形象。

法律真的只是表象吗?

企业一旦被查,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让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吗?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讲,在中国“法律问题只是表象,但不是核心”。

以此次被调查的克莱斯勒为例,其被调查以及被处罚款的表述是:“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

那么有关控制经销商的分销领域究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哪一条哪一项?据这位律师介绍,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并未就该项做出规定。

唯一可以看出端倪的是在《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中国,共设有三个反垄断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在分工上,商务部反垄断局主要负责经营者的市场集中、并购审查,发改委主管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剩余部分则归工商总局。

此次对克莱斯勒进行垄断调查的是发改委,它依据的是第十四条的第三个规定,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但问题是:在(一)与(二)的规定都是有关价格的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三)中其他会是“操纵经销商”——按照正常的逻辑,在(一)(二)都是价格的情况下,(三)中的情况应该与价格有关,因为这才是“其他”的自然延伸。

但发改委却并不这样解释,它依靠法律的模糊性以及自身拥有的行政任意性去强势地介入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案件处理的特性,为主管机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被使用的,外界无从得知。甚至即使是在被调查过程中雇佣律师也被视为是在“对抗”监管机构的指控。

作为“三龙治水”中的另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则被认为是在执法过程中比较尊重法律的部门。因此在律师界也有“中国最好的反垄断专家在商务部”的说法,这些执法人员有知识结构去倾听来自企业的声音,他们也很愿意去倾听。这就与发改委完全相反,另一个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亦是如此。

据媒体报道,在反垄断案件调查初期,一些执法人员根本不知道中国有反垄断法,即便知道也不清楚它到底是管什么的。

当然,法律在反垄断调查中也并非一无是处,毕竟如果不去强调法律问题,涉案企业对于调查它的执法部门几乎就没有可以交涉的内容。

强势的执法部门与弱势的企业造就了被调查时出现这样的怪圈:企业赶紧认错,不处罚最好,即使处罚最好不公开,即使公开最好不要放在第一位。

在企业的认错过程中,也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认罪书”,2013年以前叫《反垄断法违法说明书》,现在叫《自查报告》,但内容并未更换。在签署“认罪书”之后,发改委还要求外企“永不翻案”。

“在中国,发改委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往往是单向的,在调查初期,事实上发改委已经认定了企业的反垄断事实。《反垄断法》的模糊性与任意性也造就了发改委在执法上的强势。”

而在执法过程中,三个执法部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权力滥用情况,其中发改委更是将在执法中“合法伤害”的权力发挥到极致。在发改委眼中,不能做的事情只有两件:第一,逮捕;第二,对人身进行强制措施。

由于发改委等执法机关的强势,被调查的企业几乎没人会提出质疑。事实上,在签署“认罪书”之时,该文件上就明确要求企业放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困境中的《反垄断法》

事实上,在此次反垄断调查风暴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挑战的是商业模式与商业结构。

以汽车行业为例,《反垄断法》挑战的是汽车销售的地域控制和分销体系;对于日化行业和医药行业来讲,《反垄断法》是对于终端价格的控制和对分销商购货渠道的限制。

所以,即使某些涉案企业很快“认罪”,并接受反垄断执法部门开具的罚单,但在整个商业模式有问题的情况之下,要如何平衡新的商业需求?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控制以及解决?这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外企并不反对中国进行反垄断调查,因为《反垄断法》的初衷就是要让所有企业都处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对于调查,只要本着公开、透明、公正的执法态度,并把问题调查清楚,外企都很愿意配合。

至于在中国存在的“三龙治水”的情况,即三个部门拥有反垄断的执法权,也被外企所诟病。在执法过程中,甚至一度出现“混战”的局面。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发改委与工商总局之间权力划分的界限是价格,与价格有关的归发改委管理,与价格无关的则归属工商总局。但关于价格的界定很难区分,因为只要涉及到垄断就必然会影响价格。

以高通的案子为例,这本身是一个关于产品分销区域的反垄断案件,只不过这个分销区域可能会影响价格,但是从表面上看,这其实是与价格无关的,但最终发改委处理了这个案件。

而处于弱势的部门往往会用各种方法来彰显自己的强势。例如在工商总局突击检查微软时,工商总局就调集了100多名执法人员调查微软,并频繁约见微软高管。

至于处在风暴中心的《反垄断法》,事实上,无论是执法中主体的换乱还是执法中的滥用权力,对市场还尚未成熟,依旧处于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来说,《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部“半反垄断法”。

因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垄断不在反垄断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为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而进行的垄断是被国家保护的--所以在中国被调查的企业中,鲜少看见大型的国企,外企、民企则占据反垄断案件的绝大部分。

即使有部分国企被调查,其效果也是甚微的。因为三家反垄断机构均为司局级单位,而大部分强势国企都是部级单位,让一个司局级单位查部级单位,查出的结果可想而知。

总体而言,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先天性“缺陷”,导致在整个反垄断执法中问题多多。正如专家所指出的,当发改委反垄断局正在代表消费者利益制裁反竞争的垄断行为时,发改委或其他部委又在维持着行政垄断,这种不对称的现象让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很难令人信服。

(来源:商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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