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香
所谓冷冻胚胎,就是在超低温条件下保存的体外受精卵。这项对于人类生育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发明,却带来了法律上的麻烦。
要不回来的冷冻胚胎
江苏有一对夫妇,婚后不能生育,为了能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2012年,这对夫妻经人介绍到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人工受精。医院在他们的体外受精卵中选择保留了4枚冷冻胚胎,准备适当的时候移植到体内。他们还与医院的生殖中心签订了协议,剩下的过期胚胎将被销毁。
就在即将进行移植手术之前,不幸的事情发生了。2013年3月,这对夫妻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了,这给双方的父母留下了无尽的悲伤,因为夫妻两人在自己的家庭中都是独生子。两个失独的家庭为了延续香火,寻求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撑,多次与医院协商,希望能够获得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但都遭到了医院的拒绝。无奈之下,男方父母向法院起诉女方父母,并把那家医院作为第三方一并起诉,这场法律纠纷的实质变成了四位老人与医院之间的较量。
在法庭上,医院方面表示,由于冷冻胚胎不具有物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冷冻胚胎。而且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在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医院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法院进行了宣判。主审法官在解释判决理由时说,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它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物。法官还认为,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现在夫妻俩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对冷冻胚胎所享受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既不是人,也不是物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基础是,否认冷冻胚胎是一种物。那么冷冻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呢?我们再来看美国的一个案例。
路易斯和玛丽因为无法自然怀孕,在1988年12月尝试人工授精但没有成功。剩下的受精卵被冷冻保存起来,当诊所正要为女方再一次植入受精卵时,丈夫提出了离婚。
妻子渴望成为母亲,要求拥有这些“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丈夫表示反对,说宁愿使胚胎保持原状,直到他决定是否想成为父亲。初审法院同意把冷冻胚胎的监护权授予女方,但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判决。1990年,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冷冻胚胎判给玛丽和路易斯共同管理,承认路易斯有拒绝成为父亲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为什么赞成上诉法院的判决而反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呢?初审法院把冷冻胚胎的监护权授予女方,实际上肯定了冷冻胚胎的“人”的地位。但对于未出生的人,最高法院是不承认它的法律地位的。法官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只是由于它们有变成人的可能性,而给予特殊的尊重。所以冷冻胚胎是一种非人非物的东西。
法律,请别为难冷冻胚胎
我国这个案例在法理上采取了与美国类似的立场,美中不足的是,我国法律在立法上有很大的空白。根据中国遗产法,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禁止买卖胚胎,但对于捐赠胚胎和继承胚胎,却并没有规定。虽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有权继承保留的胚胎。
除了立法上的漏洞,我国在司法上也不太灵活。根据现代法治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禁止即可为”。既然在本案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继承胚胎,司法者为什么不从民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给老百姓一定的自由权利,让他们去探索,如果确实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再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纠正呢?
更为可笑的是,司法者预测四位老人会代孕,而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从而否决四位老人的继承权。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有罪推定。四位老人是否代孕与本案无关,如果他们真的代孕了,自然会有国家的其他法律去制裁,不需要司法者杞人忧天。
再说,虽然这对夫妇死亡了,他们的生育权无法实现了,但四位老人的生育权还存在。虽然在我国代孕不合法,但在美国代孕却是合法的。如果四位老人利用保留的冷冻胚胎,到美国去找人代孕,生下的孩子是美国人,整个过程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这有何不可呢?
这将是冷冻胚胎不幸中的万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