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部分外观设计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8年02月10日 23:22

有口皆碑的产品外观设计公司.在未来的产品外观设计公司市场竞争...

朱燕

摘 要:本文在分析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后,认为应该扩大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范围,才能更好地对设计者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文章主要从我国专利制度的适用基础着手,尝试思考在当前法律框架中建立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可行性。最终得出,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充分激励设计人创新的积极性。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可行性;创新

一、世界各国产品部分外观专利制度的施行情况

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工业产品的部分属于外观设计的客体,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继美国之后,亚洲地区也纷纷着手实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1999年,日本颁布的意匠法中提到对工业品局部创新采取保障措施。在此之后的两年,韩国同意以工业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连同组合的外观设计的局部来登记。同年,部分外观设计受专利保障被写入欧盟颁布的《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中。纵观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条文,我们或许能总结出局部外观设计的含义。与整体设计有所不同,它是对物品的某一部分的造型、构造、颜色或者其组合的创造,同时兼具美感并在生产上大量使用,且排除仅仅对物品上的零部件本身作出的新创造。由于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抄袭的人模仿有独创性的局部产品外观,使权利人创造的主动性不受到打击。故国际上已经逐渐形成外观设计局部保护的趋势,遗憾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引入这一制度。

二、我国现行外观专利制度面临的挑战

众所周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提升产品的美感,满足大家对于精神更高层面的需求,还是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国家出台相关法条来保障,然而法条仅仅局限于整体性保障,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其一,一些外观发展相对成熟、设计基本定型的产品,整体上难以进行创新,设计师只能对部分外观创新。这种情况如果根据当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部分外观设计并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会导致设计师辛苦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虽然外观设计确实能起到类似于商标识别作用,但这仅仅只是它的辅助作用,并不是它的关键作用。保障外观设计专利权,理当从保护工业品设计创新的角度出发,因而只有作出了改变,才能受我国法律保障。对此有学者表示,尽管把虚线改为了实线,在后设计并没有改变设计内容,依然可以得出申请主题一致的结论。其三,将设计纳入整体保障往往忽略产品要部,而这种忽略不可避免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保障的范畴,进一步加大了侵害权益界定的难度。

这些问题对现行的外观专利制度是不小的挑战。当前知识产权法所采用的外观设计授权标准来源于《TRIPS协议》,相对原本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规范有所提升,旨在鼓励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从中看出,知识产权法不是保障纯粹的外观设计,它保障的对象是与物品相关的外观设计。那么区分整体设计和局部设计取决于是不是能够和物品分割,物品能与之分割就通过整体外观设计进行保障,分割不了只能通过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障。

三、中國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采用整体保护,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当前这种整体保护方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早就开始展现,假如不尽快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将对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造成重大打击,建立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而它的建立离不开之前在专利法理论和践行中打下的基石。

1.部分外观专利制度施行的理论基础

部分外观设计判断的理论在专利审查被经常性运用。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未明确对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障,但根据《指南》中将要部的定义记载为“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这个定义虽然没有承认部位在整体设计中的地位,但是涉及到“部位”这个词语,本文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在审核中对部分外观设计判断理论的应用。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与原先知识产权法的整体保护不产生冲突。一些专家认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只能是全部物品。一旦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就意味着将外观设计的载体局限为物品的部分,特别是不能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物品局部。认为二者存在冲突,主要基于对相关概念的误解,部分产品外观设计制度的出现提高了整体设计水准和设计品质,增加权利人或公司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打造良好的公司品牌,从而有助于促进诚信质量体系建设,稳步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

2.部分外观专利施行的实践基础

在实践中,往往运用设计要点来判别是否相似,这一特性也为制度施行打好基石。我国专利权申请的现实状况是大部分申请人未提交设计要点说明,专利局也并未作相关要求。在审查中,审查人员着重审查的不是专利的要部,而是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布的专利公告中并未明确规定区分设计的要部。然而,要部在整个专利中属于具有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但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一般未说明标注出来。具体来说,相关审查人员并不要求申请人注明创新的部分,无形中为判定权利是否真的受到侵害增加了难度。

综上所述,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有其存在的法律空间和基础。同时,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并不排斥当前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反而是它的有益补充。因而,从立法上分析,保障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有其发展的法律空间。

四、完善本国部分外观专利保护制度的提议

1.明确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由于种种因素限制,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部分外观设计的定义,知识产权法中只记载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一般看来,外观设计保障的范围仅仅是整体产品,不适用于部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障部分产品设计权利人的利益,需要修改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概念。对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把保护的范围由产品增加为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这一部分特指产品不可分离或不可以独自售卖且不脱离整体使用的非模仿性的部分。从法律角度重新定义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将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加以完善,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和指南中部分外观设计概念加以改动。endprint

2.统一规范部分外观设计的简单说明和具体范围

保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不变的基础上,适时提高申报门槛,建立部分外观专利保护制度。根据眼下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向专利部门提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时,要求对此有简单解释。然而,申请时仅要求简单说明专利文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说明并不能清楚完整地描述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特征组合。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障范畴是以它显示在图样或者照片中的物品来设定准则。造成的后果是与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障范畴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没有更多能用来参考的文字解释素材,导致更难明确保护范畴。由此可知,统一规范部分外观设计的简单说明和具体范畴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完善外观设计的定义只是第一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将外观设计制度立足于保护智力创造成果,同时全面完善外观设计的其他规则进行配合才是最根本的措施。也就是说,仍然需要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系统调整,将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纳入其中。这样不仅有助于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障范畴和侵害权利判断,也有助于鼓励权利人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并最终利于加强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动性和创造水平。

五、结语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来突出中国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缺失。再进一步讨论它的缺失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中得出中国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可行性,提出相关建议。完善中国的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明确产品部分外观设计的定义并扩大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产品部分外观专利保护制度进行的简单思考,对完善中国部分外观专利提出自己的构想,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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