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位市民丢了钱包,自称钱包内有7000多元现金以及手机等物品。监控录像显示,钱包被另一位市民捡到,其称钱包已被丢弃,但无法举证。法院认为,公民拾得遗失物,未能按照物权法规定妥善保管,捡拾人应当赔偿7000余元以及手机等物品。这事你怎么看?
题主描述不清楚,我补充完整:
2016年3月26日,刘女士在一家银行取了7800元退休金,然后购物花了850元,当年下午4点40分左右,刘女士和家人回家,在家门前不小心将钱包掉在了地上。
刘女士自称:钱包内有现金7000元左右,还有退休存折,她女儿的两张信用卡,公交IC卡,华为手机一部,衣柜押金票一张。
直到2017年5月15日,刘女士通过监控录像终于确定自己的钱包被邢女士捡走。
刘女士找到邢女士对方拒绝归还!
邢女士称:自己捡到钱包后站在原地喊了几声,是谁钱包,但是没人答应。之后看见里面也没钱只有存折和银行卡,就放在回家的路边了。
于是刘女士讲邢女士告上法院,要求邢女士返还现金7000元以及华为手机等其他物品。
法院判邢女士赔偿刘女士7000余元
刘女士已完成其举证责任,邢女士已将钱包丢弃,为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所以本案邢女士在拾得钱包后应该返还刘女士,在无法联系到刘女士的情况下,应当送公安等有关部门,而邢女士却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邢女士返还刘女士7050元,同型号手机一部,IC卡一张。
在此提醒各位老友以后捡东西要谨慎...
谢谢邀请。
事情的经过:
2016年3月26日,刘女士去金三角一家银行取了7800元退休金。刘女士称,她之后去了金三角市场、二七贸易大世界花了850元。当天下午4时45分左右,刘女士和家人回家,回到家楼前,不慎将钱包掉到地上。刘女士称,钱包内有她的退休金存折,她女儿的两张信用卡、学生公交IC卡,现金7000元左右、华为手机一部、衣柜押金票一张。事发后,刘女士到派出所报案。通过监控录像显示,邢女士捡起钱包打开后拿着钱包离开现场。2017年5月15日,刘女士找到捡到钱包的人,并通过监控录像确定就是邢女士。刘女士找到邢女士,但对方拒不返还。
刘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将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邢女士返还现金705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IC卡一张。邢女士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称其捡到的钱包无现金,无手机,只有一个存折和几张卡,随后拿着钱包离开,在第一个拐弯处将钱包丢弃。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邢女士拾得刘女士不慎遗失的钱包,应当将钱包和钱包里物品及现金返还。关于邢女士称其已将钱包丢弃,且拾得钱包时钱包中无现金和手机一节,《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邢女士拾得钱包后,应当返还刘女士,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邢女士将捡到的钱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钱包,而邢女士却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存在问题:
因为未能完整查阅整个案件卷宗,所以只能根据新闻报道反应的事实来分析:
1、钱包里面的财产举证义务
根据诉讼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原则上要由刘女士对钱包里面的存放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刘女士,其在案发后主动及时报警,并提供相应的笔录、取款凭证等。而邢女士主张已将钱包丢弃,但邢女士却并非打开钱包后立即丢弃,而是将钱包带离现场,且未提供证明其确已将钱包丢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邢女士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邢女士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主动施加财产损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