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的调研与思考

来源:中国经贸 ·2017年12月27日 14:28

...鸡西市 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的通知 鸡政规 2017 21号

张乃成

江苏某县自2001年实行扶贫小额贷款政策以来,连续十几年无不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资金使用不合理、贷款发放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近期,笔者对该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进行调研,据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基本情况

该县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扶贫小额贷款的相关制度规定,仅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实施以农村商业银行为承办主体,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财政贴息50%的优惠扶贫政策。

2014年共送审4136户4925.53万元,贷款回收率为98.27%;2015年共送审3119户3601.30万元,贷款回收率为99.44%;2016年共送审2973户3935.58万元,贷款收回率为99.11%。3年来累计投放扶贫小额贷款1.3亿元,惠及低收入农户11000余户。2017年,截至7月末累计投放扶贫小额贷款3323户,投放金额6535.4万元,共计带动3323户低收入农户。

二、取得成效

1.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90%以上的贫困户把资金用于种养项目,如购买化肥、地膜、良种,种植蔬菜,栽培花木,饲养猪、牛、羊以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推动了农村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2.减轻了农户负担

由于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政策,与普通农户小额贷款(平均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70%计算)相比,平均每户少支付利息约100元。加上省财政给予的部分贴息,每户每年可节省利息支出400元左右。

3.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

扶贫小额贷款只有按期还贷的农户才能享受贴息政策,贷款农户通过身边人守信收益与不守信成本的对比,可以直观地了解守信用的好处,有利于对农户的信用观念产生,有效推进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4.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三农”的关心,农商行实行送贷上门,手续十分简便,农户不出村就可以借到款,出现“群众满意、农商行满意、政府满意”的“三赢”局面。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政策宣传不到位

极少数低收入农户认为扶贫小额贷款是政府无偿支持的,就应该无条件地得到银行扶贫小额贷款,有的甚至觉得“不贷白不贷”,还贷时有“观望”“等待”现象,还有的农户逾期还款,不能享受正常的贴息政策,同时在其他农户中形成不良风气。

2.贷款额度偏低、周期较短

对于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有贷款意愿和还贷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而言,2万元贷款额度偏低,不足以满足生产发展要求;贷款周期较短,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回收期限为1年,一些好的发展项目周期较长,而扶贫小额贷款周期为一年,不能满足项目需求。

3.扶贫信贷资金“睡大觉”的现象严重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老弱病残等缺少致富能力的贫困户来说适用项目少、贷款风险大,贫困户不愿贷,银行也不敢贸然放贷。从灌南县近3年投放情况看,总额明显偏低,出现了信贷资金无处用、不能用、不敢用,只能在银行‘睡大觉的局面。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联合

做好政策宣传,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位,并利用镇、村政务公開栏张贴宣传文件,建立政府、银行、机构、农户联合沟通会议,政策制定与执行适时开会总结完善调整,做好部门、机构间协调联系。

2.提高授信额度

2016年以来,扶贫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为不高于2万元,但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户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来看,2万元不能满足一些农户创业的实际需求,还会促使借名贷款,形成风险。建议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及还款能力适当提高单户授信额度,最高额可提高到5万元。

3.放宽贷款期限

按照扶贫小额贷款制度规定以及便于审计,扶贫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而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1年的期限已不能与当前的扶贫项目载体相匹配,例如光伏扶贫贷款,以及即将推行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贷款期限应与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回笼、项目的季节性相匹配,建议允许发放中长期的扶贫小额贷款。

4.探索“分贷统还”模式

通过扶贫经营组织、贫困农户就指定项目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户作为借款主体申请贷款后,贷款资金由扶贫经营组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扶贫经营组织与贫困户共同受益,扶贫部门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扶贫经营组织在贷款到期前代贫困户偿还贷款本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

此模式让缺少致富门路的贫困户无需为贷款使用、本息偿还费心,协议期内每年均可获得企业固定额度的分红,且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还可以在企业就业,获得一定的工资性收入,学到一门谋生技能,得以变输血扶贫为造血扶贫;对企业而言,企业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均得到放宽,且政府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企业所需支付给贫困户的分红与商业贷款利息相差不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银行言,协议企业统一使用资金并为贫困户还息,减少了银行的业务操作量和风控难度;政府部门而言,能将资金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支持具有经营优势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扩大生产,带动贫困户就业。

5.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金

根据每年放款额度,由扶贫部门和当地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金,以后按贷款额度的相应比例进行增补,补偿金用于处置贷款风险。同时,放大了扶贫资金的效应。建议引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扶贫开发积极提供融资担保,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投入。引进商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险以及扶贫信贷保证保险,扩大贫困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6.加强资金监管

银行、政府等机构应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充分关注农户的经营效益、资金需求、诚信状况等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跟踪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农户生产发展、生产经营,确保资金不被挪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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