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报刊荟萃·上半月 ·2018年05月02日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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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瑛 刘艳洁 庄甸珍

摘 要:本文从隐私权的含义,以及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种类入手,就如何在档案开放利用中,协调好档案利用者与形成者之间的权利冲突,特别是如何保护档案形成者和隐私关联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档案开放;隐私;保护

一、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类型及特征

1.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类型

“个人隐私”具备相对性,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一定范围上,只要属于公民,其不希望被别人知晓的、涉及到自身的信息资料,均可以被归入“隐私”范畴。这些信息可能依附多种载体产生,呈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现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个人资料资料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类型也具有多样性:私人档案内的笔记、信件、账单等文书资料,常常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工作、学习的具体情况;公务档案内的身份证、学位证等证件以及奖状、资格证等证书也能比较直接地反映出公民的个人资料;婚姻登记档案中包含公民与其配偶的个人资料;人事档案内含有公民的基本资料及学校、工作单位等资料;户籍档案更是涵盖了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所有基本资料。可以说,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档案,均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资料的信息。

2.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的特征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分散性较强。由于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类型较为广泛,因此,公民的个人资料无法集中地整合在某一档案中。反之,承载公民个人隐私的承载体,往往分散地分布于不同的档案中,甚至分布于不同的文件和卷宗内。分散性较强的特点使公民的个人资料被泄露的渠道增加,提高了公民隐私被侵犯的风险。

(2)可辨识性较弱。有相对性和主观性,是隐私具备的特性,同样类型的档案资料,有的公民公开的话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的公民将其视为私密的个人隐私,并不愿将其公之于众。所以“隐私”的边界也一定范畴内其实是十分模糊,很难进行明确地界定,因此,对于档案中哪部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而哪部分资料又不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档案管理机构往往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及判断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极易遭到泄露,从而導致公民的名誉权或其它精神权利受到侵犯。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具有的上述两项特点或多或少地将会侵犯到公民的权益,为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增加了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资料自决权理论下的档案隐私保护问题

1.传统隐私权理论与资料自决权理论的思想渊源

在欧美国,数据保护理论的发展是有着有不同的标准的,“三分法”和“四分法”是很受欢迎的。“三分法则”,第一代数据保护理论出现在一九七零年,主要是因为数据存储技术和处理技术的不断增长,给个人数据保护带来了影响;第二代数据保护理论,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后半段,主要关注个人数据权利。第三代数据保护理论,诞生于一九八三年德国宪法法院的人口普查之后。“四分法”,是现有的三个阶段基础上的“三分法”,增加了第四代数据保护理论,主要是在第三代数据保护理论的恢复过程中产生的,关键在于强调“全面”和“区域”的数据保护立法。

2.档案开放利用中对隐私问题明确的立法保障

隐私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将其归为法律框架内,才能使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成为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资料自决权理论,要求对公民有关其个人资料的各项基本权利及隐私保障机制,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档案开放利用中,所面临的隐私保护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事实上,在国外无论是欧盟等区域层面上,还是美国、瑞典、德国、英国、法国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层面上,区域法、国家法、地方法等领域的资料自由法、隐私保护法和档案保管法律法规中,都直接或间接对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法规政策的规定是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的前提条件。英国奥尔德姆档案服务部的保罗·西利托在第50届档案工作者年会(伦敦,1997)上曾明确指出: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中,公共档案的利用以及与档案开放利用中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的问题首先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在欧盟统一的《资料保护指令》的指导下,瑞典国家层面的隐私保护立法、德国档案根本法层面对隐私问题的规定、英国档案法规对隐私保护法的适用性与具体化、法国针对私人档案保管的专门立法等都体现了各国在法规政策层面上对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的重视;日本档案公共服务与隐私保护的兼顾、韩国“严格的隐私法案”对档案隐私保护的规制也体现了亚洲国家开始在档案开放利用中对隐私问题采取立法保障。我国整体法律背景下和档案专门法律背景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规条款并不像国外各国立法中所体现的那样明晰,这给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纠纷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因此,对隐私问题予以明确的立法保障将对档案部门开展开放利用工作十分必要。

三、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中很容易得到检索,个人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性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使用。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安全面临的新挑战,档案馆没有采用新的保护方法,档案使用中的隐私保护技术要求也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使用开放档案和个人资料安全保护,系统建设的矛盾需要在法律保护、保护措施和技术保护要求等方面,以及综合保护措施的其他方面。

总而言之,档案开放利用与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日益突出,解决该矛盾需要法律保障、保护措施制度建设和保护手段技术要求多个方面的综合解决方案有效实施,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郭瑜著.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

[2]孔令杰著.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

[3]林布隆著,朱国斌译.政策制定过程[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12.

[4]刘凯湘著.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

[5]李扬新著.档案公共服务政策研究[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8.

作者简介:

刘明瑛(1964—),女,汉族,山东省潍坊人,大专,初级,研究方向:档案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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