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专家 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是治理雾霾的必由之路
【摘 要】雾霾严重影响民众健康和生产生活秩序,已成为我国形代化进程的重大障碍。当前雾霾治理效果远不及民众预期,根本原因之一在于雾霾的治理机制存在问题。地方政府治理雾霾的激励机制存在不足,会计和环保等法规对雾霾污染的约束机制亦不够有效。完善法规,建立互联网+公众监督的雾霾治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较快遏制雾霾的施虐,还民众蓝天白云的宜居环境。
【关键词】雾霾危害;治理机制;会计准则;互联网+;公益诉讼
一、雾霾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大障碍
2016年冬,北京出现持续数日的重度雾霾,数以千万计的市民受到雾霾的毒害,学校停课,社会生产和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同期西南、西北以及华北其他地区也受到了雾霾的严重影响,一些地区的雾霾甚至比北京还要严重。重度雾霾并不是2016年才有的新问题,北京的学校也不是第一次因为雾霾而停课。近年来,北京每年都要受到霧霾的严重侵扰,给民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据研究,雾霾对人体的主要危害如下:
1.对呼吸系统的影响。雾霾的组成成分非常复杂,其中有害健康的主要是直径小于10微米特别是直径小于2.5微米的粒子(俗称PM2.5),它能直接进入并粘附在人体呼吸道和肺泡中,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环境还会诱发肺癌。研究表明,当空气中PM2.5的浓度长期高于10μg/m3,就会带来死亡风险的上升。浓度每增加10μg/m3,总死亡风险上升4%,肺癌带来的死亡风险上升8%。此外,PM2.5极易吸附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使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机率明显升高。
2.对大脑的影响。据环球网报道,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研究发现,雾霾等空气污染对人类大脑有损伤;美国芝加哥拉什医学院曾对19000名年长女性进行比对研究发现,那些常年生活在空气污染严重地区的被试者,更容易患上老年痴呆症。
3.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雾霾天对人体心脑血管疾病的影响也很严重,会阻碍正常的血液循环,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可能诱发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
4.影响心理健康。持续的雾霾天可能会给人造成沉闷、压抑的感受,会刺激或者加剧心理抑郁的状态。
相对于其他污染形式,雾霾对民众健康的危害更大、更难以避免。例如,对于地沟油问题,人们可以通过购买正品油、到正规餐厅吃饭来解决;对于河水污染问题,人们可以通过饮用纯净水来解决,等等。但雾霾不同。雾霾来的时候,几乎所有人都要受到其影响,即使戴上口罩,仍然无法避免雾霾的毒害。可以说,重度雾霾到来时,绝大多数人几乎无处可逃,成千上万甚至数以亿计的人只能无奈地接受其伤害。
雾霾已成为我国形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挑战,影响社会安全。社会发展需要经济增长,但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带来雾霾,雾霾降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控制雾霾又影响经济发展。雾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幸福指数,抵消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成就的认可。虽然一些发达国家历史上也曾经历过经济发展与雾霾的矛盾,但当今世界已处于环保时代,民众已经有了很强的环保意识,如果任由雾霾发展下去,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现有雾霾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做为一名北京市民,笔者对雾霾治理机制的缺陷有切身的体会。APEC会议在北京召开的时候,北京及周边地区严格执行工厂停工等控制空气污染的措施,北京的空气质量马上变的很好,蓝天白云非常漂亮。APEC会议一结束,北京的空气质量马上下降。这种情况表明,人们不是不知道雾霾从何而来以及如何减少雾霾。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天天采取APEC会议期间那样严格的雾霾控制措施,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地方政府缺少控制雾霾的内在动力。
除了担心控制空气污染影响经济增长外,空气污染的溢出效应也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治理废气排放的动力不足:本地工厂废气排放带来的危害可以溢出到外地并由外地承担,但这些工厂获得的收益却全部归本地所有。其他形式的污染也有一定的溢出效应,但空气污染的溢出效应更为明显。例如,固废污染主要影响本地,较少影响外地,如果本地政府不治理,本地是最大受害者。但工厂排放的废气进入空气后飘向四面八方,本地政府不治理,本地受害有限;本地政府治理,本地只能获得部分收益,却要承担全部成本。如此以来,除非有其他激励约束条件,废气排放地政府部门不会有铁腕治理废气排施的动力。受害地政府想治理,却既不掌握污染源情况,又没办法跨区执法,考虑到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现有雾霾治理机制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据媒体报道,2016年冬天北京雾霾最严重的时候,北京中小学幼儿园全部放假,北京市长和9位副市长亲自到市区各处检查雾霾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但同期河北并没有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前赴“一线”督战的公开报道,而且在北京周边河北的一些地方,工厂照样开工生产排放废气。笔者亲眼看到,在一个清朗的上午,大片白茫茫的雾霾从北京南部飘向市区,市中心很快形成重度雾霾。有“环保达人”问北京市长,如果让你以北京市民的身份,对河北人民说几句话,你会说什么?北京市长回答:“同呼吸,共命运!” “环保达人”对这个回答并不“满意”。北京市长遂再度表示,“京津冀协同治霾,河北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感谢河北人民。今后希望京津冀协同治霾能够有更好的效果”。北京市长的讲话很有艺术,但也折射出现有雾霾治理机制的缺陷和无奈。
雾霾成因的不易追溯性也是雾霾施虐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凭肉眼只能看见冒黑烟的废气排放,如果不冒黑烟,即使废气中含有大量的硫、氮、铅等有害元素,没有专业的人员,不借助专业的检测仪器也很难辩识和确认。据媒体报道,一些工厂安装除烟装置,却不安装除硫装置;一些工厂安装了除硫设备,但为了节约除硫剂等高额成本,停止设备运行或者不更新除硫剂;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安装了除烟装置,但白天开动除烟设备,天一黑就关掉以节省成本,因为人们晚上看不清黑烟,不容易引发投诉和举报。笔者在北京长期的生活经验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说法:下午放学时雾霾还不是很重,晚上睡觉时雾霾明显加重,早上上学时雾霾依然严重,但到上午课间活动时雾霾已经减轻。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周围很多人都有这种感受。虽然这种规律的形成有多种影响因素,但北京周边企业夜间偷排废气也是可能的因素之一。由于从废气排放到形成雾霾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气象条件,这样推诿扯皮就更加容易,很难找到直接责任者。此外,废气排放企业和雾霾受害者之间并非一对一的关系,而是多对多的关系,这也导致多数雾霾受害者很难向某家具体的废气排放企业发起诉讼。虽然“APEC蓝”已经证明了周边工厂废气排放与北京雾霾的关系,但对于雾霾的成因,各行各业却都有专家做出迥然不同的解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民众和社会舆论无所适从,很难发挥对废气排放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不利于雾霾治理
1.会计准则不利于雾霾治理
会计准则相当于财务会计领域的法规。和美国会计准则相比,中国会计准则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比较宽容,也可以说是纵容企业污染环境。
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诉讼、罚款和赔偿等损失。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是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并且损失额可以合理估计的可能发生事项,就称之为或有负债。如果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可能”,则确认为负债;如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合理可能”,则不确认,但必须披露。如果企业已经有可能出现损失,但还没有人提出诉讼或赔偿要求,企业应当评估该损失出现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大,企业应该确认负债。而企业一旦确认负债或者很可能产生负债,将对企业价值带来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或有负债分为两种,一种是潜在义务,一种是现时义务,潜在义务只有轉变为现时义务后,才有可能被确认为负债,且确认负债的标准不易把握,程序复杂,非常不便于将企业污染环境的责任确认为负债。例如,企业如果只是有可能被索赔,还不能确认负债。只有受害者提起诉讼后,企业才需要进一步判断败诉的可能性,然后判断是否确认负债。再如,在涉及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披露信息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企业明知已经严重污染环境,如果没人起诉,或者有人起诉但尚未得到受理,就完全可以既不确认负债,也不披露信息。这样一来,企业可能对污染环境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中国会计准则客观上体现了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一种保护。
2.相关法规不利于雾霾治理
近年来我国虽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环境执法赋予了一定权限,但与雾霾治理成效相比,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依然不够有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以上规定,一位北京市民即使对雾霾义愤填膺,但他不太可能就河北某工厂排放废气提起诉讼,因为他很难证明伤害他的雾霾就是该工厂排放废气所造成的。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该规定对防治雾霾不够友好:社会组织可以对排放废气的工厂提起诉讼,但门槛却非常高。假设某北京市民或社会组织在雾霾严重的时候,发现北京周边河北某工厂仍在大量排放废气,虽然十分气愤,但他无权提起诉讼,因为他没有在五年前到北京市民政局登记,也没有连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
四、雾霾治理机制设计
1.完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优化我国会计准则:只要是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并且损失额可以合理估计的可能发生事项,就可以定性为或有负债。如果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可能”,则确认为负债;如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合理可能”,则必须披露。如果企业很可能出现损失,但还没有人提出诉讼或赔偿要求,如果损失出现的可能性为“很可能”或“合理可能”,企业应确认负债或做出披露。
完善法规配套,降低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空气污染诉讼的门槛。例如,法律可以规定,一定数量以上公民可以集体签名和众筹出资,就空气污染行为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行修订,降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门槛,将登记机关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二年以上”,等等。
2.互联网+公众监督的雾霾治理机制设计
现有雾霾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造成雾霾治理效果与民众预期之间差距巨大。雾霾污染的特点是影响人数众多,污染源和受害者之间是间接的多对多的关系,污染排放很难查证,当污染源与受害者物理距离较远时,很难证明污染排放与受害者所受伤害之间的关系。基于以上特点,加之当前诉讼程序和门槛方面的要求,个人和多数公益组织对异地废气排放企业发起并赢得诉讼的可能性很低。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设计了如下互联网+雾霾治理公益诉讼的机制,做为全社会雾霾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雾霾受害者通过互联网(如微博或等形式),发起公益诉讼签名并众筹诉讼资金,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益组织发起诉讼;或者直接众筹发起设立雾霾诉讼基金,由现有环保公益机构管理,或者新设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资金托管在合格银行。以上机构一方面购买相应环保监测设备,雇佣专业人员,寻找并确定废气排放工厂,优先选择废气排放猖獗、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典型企业,进行专业监测,搜集废气排放证据;另一方面寻找雾霾受害者,委托专业机构证明受害人所受伤害和雾霾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后由这些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广泛宣传,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对废气排放企业进行持续曝光和关注,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例如,可对被诉废气排放企业及当地政府的情况进行持续报道,对废气排放口进行视频直播,如果废气排放企业是公众公司,还可以对该公司或有负债的确认和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和宣传等。通过鼓励人民群众合法有序参与,对典型企业进行深度调查、法律诉讼和持续曝光,惩罚少数废气排放企业,震慑多数废气排放企业,对地方政府“护犊子”的行为形成制约,突破现有雾霾治理机制的缺陷,从根本上较快遏制雾霾的施虐,还民众蓝天白云的宜居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 1996,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中美会计准则或有负债会计处理对比研究,财会学习,2011年第2期.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2006年2月.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解释,2006年7月.
[5]百度百科.
[6]环球网,脑子不会进水但会进霾!老年痴呆症跟这个有关,2017年2月6日.
[7]新京报,为了何事 北京代市长蔡奇与9位副市长全出动?2016年12月20日.
[8]中华网,我去“北京雾霾源头”呆了三天,2016年12月21日.
[9]凤凰网,环保达人问蔡奇:京津冀协同治霾,想对河北人民说啥,2017年01月07日.
[10]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
[11]腾讯网,一位环保部门普通公务员的呐喊:这才是雾霾的真相,2016年12月20日.
作者简介:
卢佩琳(2000—),女,汉族,籍贯:河南省确山县,研究方向:生命科学、环境保护、经济、财务、金融,单位:北京市第八中学高二(3)班,学生。